简介
◇中国政法大学罗翔教授,历数五花八门酷刑,讲述刑罚从残酷走向人道的过程
◇超千万人催更的刑法历史课堂,从刑罚的演变历史,看懂人类历史的前进规律
◇墨刑、宫刑、流放、株连……回首骇人听闻的刑罚制度,珍视来之不易的法治精神
◇酷刑把人当作纯粹的工具,是对人的物化,刑罚当然要惩罚犯罪人,但是必须把他当作人来惩罚,这种惩罚本身也是对犯罪人的尊重。
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刑法为基础,其主要的法律后果就是刑罚。成文刑法自产生以来,一直试图约束刑罚权。但是人治传统决定这一目的不可能真正实现“法有限,而情无穷”的刑罚思想导致酷刑泛滥,法外之刑五花八门。直到20世纪初,罪刑法定原则的出现,才将曾经无限膨胀的刑罚权,束缚在法律的轨道之内。
刑罚的历史并不单纯是对旧闻掌故的叙述。从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直至近现代五刑,中国法律的发展历程漫长而艰难,折射出人类从野蛮到文明的嬗变,也让法治背景下的自由价值显得尤为珍贵。
作者介绍
罗翔
湖南耒阳人,北京大学法学博士
现任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法学研究所所长
主要研究领域为刑法学、刑法哲学、经济刑法、性犯罪,著有法律普及读物《刑法学讲义》,随笔集《圆圈正义》等。
除学术研究与授课外,罗翔教授长期专注于法律普及与法考教学。
在校任职期间多次获得中国政法大学学生欢迎的十大教师称号,2018年入选法大首届研究生心目中的优秀导师。2020年初,因其刑法课视频中所举的案例幽默风趣,意外爆红网络,一时形成“千军万马追罗翔法考”之势。其上课视频截图所制作的表情包在网络上疯传,被称为“一米九的法律男神”。3月9日,受邀请正式入驻bilibili视频网站,6个月粉丝破千万,创造最速千万粉传说。
部分摘录:
中国古代的法律以刑法为基础,其主要的法律后果就是刑罚,它轻则剥夺人之财产、自由,重则危及生命,是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最严厉的惩罚措施。这种可怕的惩罚措施缘何而生?为何存于人类社会?它经历了怎样一种发展阶段?带着这些疑问,我们试图展开刑罚的历史。
一、关于刑罚起源的几种学说 对于刑罚的起源,古今中外,人们提出过无数假说,至今仍无定论,可谓众说纷纭,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择其要者,大体有如下学说:
1.罚源神授:“天”说 刑罚起源于“天”,也称“神授说”。该说是人类历史上最为古老的对刑罚起源的解释。无论是东方还是西方,该说都以君权神授理论为基础。
《圣经》说:“在上有权柄的,人人当顺服他,因为没有权柄不是出于神的。凡掌权的都是神所命的。所以,抗拒掌权的就是抗拒神的命;抗拒的必自取刑罚。作官的原不因为他是神的用人,是与你有益的。你若作恶,却当惧怕;因为他不是空空的佩剑,他是神的用人,是伸冤的,刑罚那作恶的。”(《罗马书》13:1-4)
此处所说的佩剑的权力就是世俗政权对犯罪施加刑罚的权力。在西方世界,启蒙运动之前,罚源神授一直都处于通说的地位。柏拉图也曾指出:“根据哲学和世界的本来意义,习惯上被认为必要的神圣的制度应属于神的规则。刑罚就是这样的制度……犯罪扰乱了宇宙的和谐,而这种和谐必须得到恢复。……在遭受刑罚的过程中,犯罪人还报了被称之为正义的宇宙秩序。”[1]
中国古人将“天”作为万物的起源,认为自然界、社会的一切都起源于“天”,君主之权力也出自天授,故称“天子”,作为君主权力的重要体现——刑罚权,自然也来源于天。古代统治者都试图用此理论将刑罚神秘化、权威化,将统治者对被统治者的刑事镇压,说成是履行“天”的意志,统治者不过是代天行罚,刑罚源自“圣人因天讨而作五刑”。
《尚书·皋陶谟》有云:“天讨有罪,五刑五用哉。”《尚书·甘誓》记载夏启攻伐有扈氏的檄文,这封檄文相当于战争动员令。在檄文中,夏启说自己奉上天之命令剿灭有扈氏,以“恭行天罚”。
2.罚源武力:“兵”说 此说认为,刑罚起源于兵,来源于武力。相传黄帝战蚩尤于涿鹿,“以兵定天下,此刑之大者”[2]。后世将此军事讨伐称为“大刑”,《汉书·刑法志》曰:“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钺;中刑用刀锯,其次用钻凿;薄刑用鞭扑。大者陈诸原野,小者致之市朝,其所繇来者上矣。”
古代不少学者认为,刑罚的产生与战争密不可分,《汉书·刑法志》记载:“自黄帝有涿鹿之战以定火灾,颛顼有共工之陈以定水害。……夏有甘扈之誓,殷、周以兵定天下矣。”“刑起于兵”“兵刑同一”,最初的刑罚就是对在氏族战争中的战败者、叛乱者和违反军纪者的处罚。远古时期,兵刑并未严格区分,奴隶主用甲兵征讨异族,用刑罚来统治已被征服的氏族,兵与刑的区别是“刑外”与“刑内”的关系,如司马迁在《史记·律书》中就说:“故教笞不可废于家,刑罚不可捐于国,诛伐不可偃于天下。”家庭不能废除教鞭,国家不能取消刑罚,天下也不可能没有战争。刑罚刑内,诛伐(兵)刑外。司马迁在《律书》的前几章讲的就全是有关军事的问题,可以说《律书》就是《兵书》。在《史记·律书》开篇,他即表示:“王者制事、立法、物度、轨则,壹秉于六律,六律为万事根本焉,其于兵械尤所重。”
3.罚源契约:“契约”说 此说认为刑罚起源于人们缔结的契约。该观点最初由希腊哲学家吕科弗隆(Lykophrin,约前4世纪上半叶)首倡,他认为“法律只是一种互相保证正义的协定,它理应成公民为善和正义的工具”,后经伊壁鸠鲁(Epikouros,前341-前270)发展,及至17世纪、18世纪为欧洲自然法学派发扬光大,其中尤以卢梭、贝卡利亚为此说之集大成者。
社会契约论认为,国家与法的形成,起源于早期人们为了获得生存的社会保障而自愿转让本属于个人的一些自然权利而缔结的社会契约,为了保障自己的利益,缔约者同意如果自己侵犯了公众的利益,就应当接受惩罚,卢梭指出:“正是为了不至于成为凶手的牺牲品,所以人们才同意,假如自己做了凶手的话,自己也得死。”[3]
意大利法学家贝卡利亚则更是明确阐明了刑罚权的起源,他说:在人类历史的某个阶段,为了争夺利益,人们相互残杀,朝不保夕,他们非常需要有种东西来“阻止个人专横的心灵把社会的法律重新沦入古时的混乱之中”,“正是这种需要迫使人们割让自己的一部分自由,而且,无疑每个人都希望交给公共保存的那份自由尽量少些,只要足以让别人保护自己就行了。这一份份最少量自由的结晶形成惩罚权”。[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