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你拥有“经济安全感”吗?
不必工作就有收入,这可能吗?
“基本收入”会导致不劳而获吗?
“基本收入”,是定期无条件付给个人一笔适当数额的金钱,给人最基本的经济安全感,让他在所属社会中即使碰到极端状况也能够生存。从马斯克、扎克伯格、比尔•盖茨、霍金到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布坎南,都认为基本收入是一项公民应得的“新人权”。
盖伊 • 斯坦丁是 “ 基本收入地球网络 ”( BIEN ) 的创始人,本书是对无条件基本收入最清晰简明同时也是最全面深入的阐述,从基本收入出 发 ,反思个人工作与生活的意义,以及如何让社会迈向拥有实质正义、自由与安全的未来。
作者介绍
盖伊•斯坦丁(Guy Standing)
经济学家,英国社会科学院院士,伦敦大学亚非研究院研究员,“基本收入地 球 网 络 ”(B IEN) 的创始人、名誉联合主席,曾任联合国国际劳工组织社会经济安全计划主任。
部分摘录:
首先我们必须定义什么是“基本收入”。虽然基本收入的定义众说纷纭、版本繁多(将在后面讨论),但我们可以将之界定为:定期(例如每个月)无条件向个人支付的一笔适当金额。通常它被称为全民基本收入(universal basic income,简称UBI),因为它的目标是要支付给所有人。然而,这个看似简单的定义却还是需要加以解析。
“基本”两字容易让人混淆,但就最低程度来说,它代表一笔能让某人在极端状态下,在他所属的社会中存活下来的金额。当然,这笔金额也可以高一些。然而,它的根本目的是要提供基本而非全面、充裕的经济安全感。毕竟社会无法给予所有人全面的安全感,那种程度的慷慨也不是世人所乐见。
判断基本安全感应该涵盖哪些要素是一项挑战,不过,直觉上它必须是容易理解的。如果一个社会提供的基本安全感是让所有人民皆能平等取得足够的食物与一个栖身之所、能获得学习的机会,以及能取得医疗照护,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良好的社会”。另外,基本收入的多数倡议者相信,基本收入必须是一种无法随意撤销的“权利”。这个议题将在第三章进一步讨论。
有些人主张,基本收入必须足以确保“社会参与”。这样的定义似乎没有必要,而且太过笼统。不过,这个定义反映出一个值得称颂的愿望——根据托克维尔(Alexis de Tocqueville)的说法,那就是指所有公民都能拥有足够资源,并得以在平等的前提下在社会上立足。不过,一种较务实合理的立场是:基本收入的发放金额必须足够让人得以朝那个方向前进,换言之,我们应该把这个愿望当成长远目标,而非马上就要实现的成果。
那么,基本收入究竟应该要多高才够?有些倡议者认为,尽可能将基本收入设定在能持续支付的前提下的最高水平,而且最好是将它设在“贫困线以上”的水平。这是自由至上主义者的观点(将在第三章讨论),通常他们也主张一旦发放这种水平的基本收入,就能取代所有政府补贴与福利服务。
另外也有些人——包括我在内——认为基本收入一开始应该从低设定,接着再根据为了这个目的而设置的基金的规模以及国民收入水平的变化等逐步提高。然而,不管将基本收入设定在什么水平,它都不必然——也不应该——是一个摧毁福利国家(welfare state)的手段。
在一个理想的世界,我们可能希望让每个人都拥有平等的基本收入保障。不过,这里的“全民”(universal)所代表的意义是,基本收入将对经常性居住在特定区域、省或国家的每一个人发放。严格来说,基本收入不会是某些人所指的一种“公民收入”(citizenship income),因为未居住在境内的公民没有资格领取。相反地,移入人口必须在成为法定居民(或者以外国人来说,取得永久居留权身份)一定期间过后,才得以领取基本收入。这些相关的资格设定属于政治事务,应该以民主手段来决定。
基本收入将发放给每一个独立的个人,无论他的婚姻、家庭(family)或家户(household)状况如何。所以,不管一个家户的组成是什么形态,都不会获得优惠或遭到歧视。另外,不同于根据“家庭状况”(family status)发放的补贴,基本收入不会假定同一家户内的收入会被自动分享,更别说平等分享,因为以实际情况来说,家庭收入通常不会被平等分享给每一个成员。
基本收入也应该是均一的,换言之,发给每一个成人的金额应相等,无论各人的环境如何。目前某些政府补贴是以家庭为单位来发放,这种政策是假设家庭内部存在规模经济,所以大家庭平均每个成员所获得的补贴金额比小家庭低。但基本收入就不做这种假设,所以能够避免非蓄意的歧视。
多数(但非全部)基本收入支持者也倡议对孩童发放较低的金额,而且通常指定应把孩童的基本收入交给母亲或母亲的代理人。很多人也提议应加发补助金额给退休人士、孱弱老人和伤残者,理由是这些人的生活成本较高,赚取额外收入的可能性也相对低。所以,所谓的“平等”可解释为基本生活水平的“平等”。
“政府应该无条件(unconditionally)发放基本收入”的这个重要主张有三个面向。首先,不设定收入条件,换言之,不进行财力调查。人们无需证明自己的收入是否低于特定金额,也无需证明低收入并非他们的“过错”或“责任”,因为那类调查其实比一般人所想象得更加武断且不公正。
第二个面向是,不设定支出条件;政府发放基本收入时,不会指示或限制领取人一定要把钱花在什么用途、什么时间花用,或如何花用。这让基本收入和实物补贴、补助金券或现金卡显得很不一样,因为实物补贴、补助金券和现金卡都只能花用在特定的项目,因而隐含温和专制主义(paternalistic,又称家长作风主义)倾向。相对地,基本收入允许人们自己决定要优先把钱花在什么用途。
第三个面向是,基本收入不会设定任何行为条件,它不会规定人们必须表现出什么特定的行为模式,例如要求人们接受一个就业机会或从事特定形态的职务,也不会要求人们为了获得领取基本收入的资格而甘愿去做那些事。以上三个面向就是基本收入的倡议者或批评者把基本收入通常称为“无条件”支付的意涵。
基本收入每隔一段固定时间发放,通常建议每个月发放一次,不过,发放频率可以高一点,也可以低一点。重要的是,每次支付的金额接近,而且是自动发放,无需填写申请表格、排队领取等。可预期性(predictability)是基本安全感的关键要素之一,基本收入和其他多数形态的政府补贴不同,是事前就获得保证而且已知的。
另外,基本收入也是不可撤销的(non-withdrawable),换言之,基本收入必须类似其他基本权利(如自由权),除非经过正当的法律程序,否则不能剥夺。(某些基本收入倡议者提议应暂停发放基本收入给受刑人,不过,也有些人主张利用基本收入来支付监狱的维护成本、将基本收入发给受刑人的另一个家人,或甚至将受刑人的基本收入存起来,等到他出狱时再发给他,让他出狱后更容易重新融入社会。)另外,基本收入也必须是不可转偿还的(non-repayable),有些人称之为不可查封(non-foreclosable),用以说明基本收入不可因为领取人的未偿还债务而被扣押。总之,它必须是一种确保基本收入保障的经济权利。
因此,稳定且可预期的基本收入(风雨无阻)和最低收入保障(minimum income guarantee)是不同的,最低收入保障是将低收入者的收入拉高到某个特定的水平,通常需要进行复杂的财力调查。另外,基本收入也和负所得税(negative income tax)或税额抵减(tax credit)不同,因为这些福利会随着领取人收入的上升而被撤销。
然而,上述不同形式的福利或津贴经常被认作基本收入,的确,如果就“每个人都应该拥有某种基本收入保障”的概念来说,这些形式的福利和津贴与基本收入确实有着共同点。尽管本书所谓的“基本收入”是专指符合这一章一开始所定义的那种计划,但读者必须知道(而且必须小心),很多评论家经常会为上述各种多元的方法贴上“基本收入”的标签,其中某些人可能是有点恶意为之,但多数人常是因为不够了解这个主题所致。
我们必须厘清基本收入(定期发放,金额适中)和基本资本补助金(basic capital grants,单笔支付,金额较大)的差异。基本资本补助金的目的是要创造“立足点平等的资本主义”,它允许由市场驱动的不平等;相对地,基本收入的目的则是要创造“有收入维持底线(baseline income maintenance)的资本主义”。[1]
倡议发放基本资本补助金的人通常是设想对每一个年满特定年龄(如21岁)的人发放一笔一次性的款项。艾克曼(Bruce Ackerman)与艾斯托特(Anne Alstott)两位当代主要倡议者,称之为“利害关系人补助金”(stakeholder grant)[2],而我则称之为“成年补助金”(coming-of-age grant,以下简称COAG)。[3]
另一所谓“宝贝债券”(baby bond)的形式,是由英国的新工党政府提出——政府在每个孩童出生时,发放250英镑以上的补助金券给父母亲,让他们把这笔钱投资到一个待孩子满18岁时会支付相关款项的信托基金。但那个计划后来在第一批领取人都尚未成年时,就遭到2010年至2015年执政的联合政府废除,所以无从评估废除这项计划的决定究竟造成了什么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