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 吴思是发现和系统研究中国历史“潜规则”第一人。 在生动、有趣地讲述官场故事的同时,作者吴思透过历史表象,揭示出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实际上支配着社会运行的不成文的规矩,并将其名之曰“潜规则”。 什么是潜规则?简单地说,就是在现实“规则”之后所隐藏着的另一种规则,这种规则才是人们真正遵循的行为准则,这种行为准则与他们的利害计较紧密相联。 吴思说,“潜规则”是他杜撰的词。是一种可以称为内部章程的东西,作者的目的是想今天和未来的中国不再重蹈从秦汉到明清的历代王朝的覆辙。 中国社会在正式规定的各种制度之外,在种种明文规定的背后,实际存在着一个不成文的又可获得广泛认可的规矩,并且古已有之,今日更发扬光大,可以叫作“潜规则”。本书便是作者读中国史书时,有关“潜规则”的心得。
《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 本书提出了血酬和元规则等概念。所谓血酬,即流血拼命所得的酬报,体现着生命与生存资源的交换关系。 血酬定律有三个要点: 1、血酬就是以生命为代价从事暴力掠夺的收益。 2、当血酬大于成本时,暴力掠夺发生。 3、暴力掠夺不创造财富。 根据第一个要点,以生命为代价从事狩猎或挖煤的收益不算血酬。暴力掠夺特指以人类及其所拥有的财富为对象的行为。 根据第二个要点,在暴力掠夺发生时,人类必定权衡成本和收益。成本至少有四类:1、良心。同情心和正义感。2、机会成本。在权衡中,与卖命并列的还有卖力、卖身和卖东西等选项,人们会比较血、汗、身、财的付出与收益。3、人工和物资的消耗。4、暴力对抗带来的风险。无论是暴力镇压,暴力反抗,还是暴力掠夺者之间的竞争,暴力掠夺都要面临一定的伤亡风险。以上四类成本与收益的权衡,每类都能演义出一串历史故事。 根据第三个要点,暴力掠夺不创造财富,只能转移财富,这就会引出暴力掠夺者与财富创造者互动的漫长故事。本书对血酬定律作了深入的研究。
《我想重新解释历史:吴思访谈录》 作者整理、编排多年来媒体访谈录近30篇,并按内容及内在的逻辑顺序将其分为五个板块:第一板块《概念与框架:创造理论好比盖房子》揭示作者构建整个思想体系的理论基础及基本概念,这些概念包括元规则、潜规则、血酬定律、官家主义及血酬史观等;第二部分《研究方法:读史好比看下棋》着重介绍与阐释作者长期研究历史的方法;第三部分《观念版图的融合》借对传统儒家价值观及老子的潜心研究,深入阐明自己的历史观与方法论;第四部分《从历史看现实》,通过对现实社会中发生的黑窑事件、黑社会、官职交易的“历史解读”,进一步发表自己的立场与观点;第五部分《个人经历与研究兴趣》则回顾自己的亲身经历及研究兴趣,交代作者长期从事理论研究的历史渊源。五个板块的内容浑然一体,环环相扣,构成一个整体,体现作者独特而丰富的精神世界及其魅力。
作者介绍
吴思 1957年生于北京。1978~1982年在中国人民大学中文系读书。毕业后分配到《农民日报》,先后任总编室副主任、群工部副主任、机动记者组记者。1993年,出任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主办的《桥》杂志社副社长兼中文版主编。1997年至今,供职于《炎黄春秋》杂志,先后任执行主编、副社长、总编辑。著述在国内外引起广泛影响。曾获评为《新周刊》2004新锐榜“年度知道分子”。 吴思著有:《潜规则:中国历史中的真实游戏》、《血酬定律:中国历史中的生存游戏》、《我想重新解释历史:吴思访谈录》等,在国内均引起广泛影响。
部分摘录:
张居正大概是明朝最能干的大臣了。他深知官场上的种种弊端和权谋,圆熟地游刃其间,居然凭一己之力完成了明朝的中兴大业。如此高明的先生讲述大官怕小吏的官场故事,必定大有深意,不可不听。
张居正说,军队将校升官,论功行赏,取决于首级。一颗一级,规定得清清楚楚。从前有个兵部(国防部)的小吏,故意把报告上的一字洗去,再填上一字,然后拿着报告让兵部的官员看,说字有涂改,按规定必须严查。等到将校们的贿赂上来了,这位吏又说,字虽然有涂改,仔细检查贴黄,发现原是一字,并无作弊。于是兵部官员也就不再追究。张居正问道:将校们是升是降,权力全在这个小吏的手里,你不贿赂他行吗?
这个故事有个时代背景:当时将校们很少有不冒功的。号称斩首多少多少,其中多有假冒。追究起来,他们砍下来的很可能是当地老百姓的脑袋,所谓滥杀无辜。如果没人较真,这些脑袋就是战功,大家升官发财,万事大吉。如果有人较真,这些脑袋就可能成为罪证,这帮将校罪过不小。所以,将校的命运确实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掌握在那位小吏的手里,尽管他的官未必及得上人家手下的一个排长。
张居正总结说:人们怕那些吏,一定要贿赂那些吏,并不是指望从他们手里捞点好处,而是怕他们祸害自己。 [1]
合法地祸害别人的能力,乃是官吏们的看家本领。这是一门真正的艺术,种种资源和财富正要据此分肥并重新调整。
明朝小说《二刻拍案惊奇》卷二十,就讲了一个县太爷运用这种艺术剥刮财主的故事。故事说,武进县一位叫陈定的富户,有一妻一妾。妻姓巢,妾姓丁,两个人闹气,巢氏呕气生病死了。邻里几个平日看着他家眼红的好事之徒,便撺掇死者的兄弟告官,宣称人死得不明不白,要敲陈定一笔。死者的兄弟很乐意跟着敲一笔,便和那几个泼皮讲好了,由他们出面,他躲在暗处做手脚,敲出钱来对半分。
故事说:
武进县知县是个贪夫。其时正有个乡亲在这里打抽丰,未得打发。见这张首状是关着人命,且晓得陈定名字,是个富家,要在他身上设处些,打发乡亲起身。立时准状,佥牌来拿陈定到官,不由分说,监在狱中。
请注意这里的选择空间:首先,这状子是可准可不准的;其次,准了之后拿来问讯,对陈定的申辩也是可听可不听的。在这两个具有合法选择空间的关口,那位知县全选择了最具伤害性的一头:“立时准状、不由分说”,而且谁也不能说他这样做出了格。我是法学方面的外行,不知道应该如何称呼这种合法伤害别人的选择权,姑且称之为“合法伤害权”。
却说陈定入了狱,赶紧托人把妻弟请来,让他各方打点。破费了几百两银子,各方都打点到了,特别是县太爷的那位打秋风的老乡满意了,替陈定说了好话,果然就放了陈定。这次释放更充分地体现了“合法伤害权”或者倒过来叫“合法恩惠权”的橡皮筋一般的特性。
没想到那位妻弟嫌自己赚得不足,又追上了那位知县的老乡,把贿赂他的四十两银子强讨了回来。四十两银子折算为现在的人民币,少说三四千,多说一两万,显然也值得一追了。奈何他低估了合法伤害权的伸缩性。知县听说此事后,勃然大怒,出牌重新问案,并且以“私和人命”的罪状捎上了陈定的妻弟。该妻弟立刻出逃。
故事说,陈定和妾丁氏被重新拿到官后,“不由分说,先是一顿狠打,发下监中。”然后下令挖墓验尸,要查查那位亡妻的死因到底是什么。同时召集当地各方人等,一边验尸,一边调查了解情况。“知县是有了成心的,只要从重坐罪,先吩咐仵作(法医)报伤要重。仵作揣摩了意旨,将无作有,多报的是拳殴脚踢致命伤痕。巢氏幼时喜吃甜物,面前的牙齿落了一个,也做了硬物打落之伤。竟把陈定问了斗殴杀人之律,妾丁氏威逼期亲尊长致死之律,各问绞罪。陈定央了几个分上来说,只是不听。”
这案子本来已经算完了,如今,知县要报复,竟可以把两个人重新问成死罪。可见一位知县合法地祸害他人的能力有多么强。当时的人们对这种能力十分敬畏,把知县称为“灭门的知县”,又称“破家县令”。最后,这位知县果然叫陈定破了家。丁氏见两个人都活不成,干脆把罪过全揽在自己身上,写了供状,然后在狱中上吊自杀,这才了结了这桩案子。
细品这个故事中的利害关系,我们发现当事双方承担的成本或风险极不对称。 武进知县的所作所为都是在执法的旗号下进行的,只要他发句话,国家的暴力机器就按照他的意愿开动起来,并不用他个人破费一文钱。对付上边的审核,他有法医的证据的支持,应当说风险极小。他这种进退自如的处境,用古代民间谚语的话说,叫作“官断十条路”——案情稍有模糊之处,官员的合法选择就有十种之多。怎么断都不算错。与进退自如的知县相反,陈定的小命却完全捏在人家的手心里。他面临着被绞死的风险。即使能侥幸保住性命,坐牢、丧妾、挨板子、耽误生意,这些损失注定是逃不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