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诺顿音乐断代史丛书(The Norton Introduction to Music History)是美国诺顿出版公司于二十世纪后期策划的一套音乐史系列丛书,由6部专著组成,现已翻译出版4部:理查德·霍平《中世纪音乐》、菲利普·唐斯《古典音乐:海顿、莫扎特与贝多芬的时代》、普兰廷加《浪漫音乐:十九世纪欧洲音乐风格史》和罗伯特·摩根《二十世纪音乐:现代欧美音乐风格史》,分别由各个断代史领域的著名学者执笔,反映了当今西方音乐史研究的成果,赢得了音乐学界的普遍赞誉,也被广泛采用为音乐专业研究生及本科生层面的重要教学和研究参考书目。
《浪漫音乐:十九世纪欧洲音乐风格史》豆瓣9.3分
《浪漫音乐:十九世纪欧洲音乐风格史》对浪漫主义时期的艺术大师与艺术精粹进行了阐释,力图详尽地记述十九世纪欧洲的艺术音乐发展。本书以贝多芬中期的创作开篇,分别论述浪漫音乐语境下舒伯特、李斯特、肖邦、柏辽兹、舒曼、瓦格纳、威尔第、柴可夫斯基和穆索尔斯基等人的音乐和风格。此外,作者还难得地关注到另一些少有专著进行研究的作曲家,例如门德尔松、斯美塔那、德沃夏克等,为研究西方音乐历史演进及其人文蕴涵提供了更多引人思考的论域和视角。
《古典音乐:海顿、莫扎特与贝多芬的时代》豆瓣9.0分
《古典音乐:海顿、莫扎特与贝多芬的时代》重构了18世纪中叶至19世纪初期的“音乐文明生态”,包括该时期音乐与其他文明要素如政治、经济、哲学、社会、宗教、姊妹艺术等的关联性,同时,还在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对涉及历史事件、音乐形式、音乐技法、音乐风格或其他音乐现象的众多历史脉络进行了梳理。
《二十世纪音乐:现代欧美音乐风格史》豆瓣9.3分
《二十世纪音乐:现代欧美音乐风格史》以丰富而详实的内容,巧妙地追溯了二十世纪艺术音乐的众多流派。作者的探讨从马勒、理查·施特劳斯和德彪西这类标志性的人物开始,接着涉及了查尔斯·艾夫斯和沃恩斯·威廉斯为代表的民族主义运动,勋伯格、贝尔格、韦伯恩和法国六人团所体现的哲性运动,以及自成一体的巨人如巴托克和斯特拉文斯基。此外,对于各类“主义”——序列主义、简约主义、偶然主义、新浪漫主义和多元主义,也都做了清晰的阐释。
《中世纪音乐》豆瓣9.5分
《中世纪音乐》通过周密详实的史实论述了中世纪音乐的发展背景及音乐特征,长期以来都是西方音乐学界有关欧洲中世纪音乐的标准论著,资料丰富、条理清晰,基本上概括了这一研究领域的全貌。此外,市面上大多数关于中世纪音乐的教材都颇为乏味,但此书的内容却妙趣横生。第一章对从罗马帝国结束至公元1000年的一段充满趣味的历史导论;第二章则是关于同时期基督教礼拜仪式的描述;后续章节依次对宗教音乐和世俗音乐进行详细地论述,是一部进行学术研究和扩展阅读不可或缺的学术专著。
作者介绍
本丛书每一分册的作者均为当今美国各音乐断代史领域中富有声望的顶尖学者,同时具有多年教学经验,他们以20世纪学者独有的学术气质,严谨客观地解析了不同时期的西方音乐。译审委员会由上海音乐学院相关专业的教授、学者组成,并联合国内其他高等院校的翻译力量,组成了专业权威的译者团队。
《浪漫音乐:十九世纪欧洲音乐风格史》
作者:列昂·普兰廷加(Leon Plantinga)美国当代著名音乐学家,主要研究领域为十八世纪晚期和十九世纪的西方音乐。1959年获得密歇根州立大学钢琴演奏硕士学位,1964年获得耶鲁大学音乐史博士学位。自1963年起任教于耶鲁大学音乐系并曾担任系主任,2005年退休后成为荣休教授,并任耶鲁大学乐器博物馆临时馆长。所著《浪漫主义音乐》长期作为美国各大高校的标准断代史教科书,此外还著有《批评家舒曼》(1967)、《克莱门蒂:生平与音乐》(1977)、《贝多芬协奏曲:历史、风格、表演》(1999),并发表大量学术论文和深度书评。 译者:刘丹霓 音乐学博士,天津音乐学院音乐学系副教授。
《古典音乐:海顿、莫扎特与贝多芬的时代》
作者:菲利普·唐斯(Philip G. Downs)著名音乐学家。出生于英国,分别在利兹大学和伦敦的皇家音乐学院学习,后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读研究生,并获博士学位。他长期任教于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的音乐史系,曾任该系的系主任。
译者:孙国忠、沈旋、伍维曦 均为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授;孙红杰 上海师范大学音乐学院教授。
《二十世纪音乐:现代欧美音乐风格史》
作者:罗伯特·摩根(Robert P. Morgan) 历史学家、作曲家和理论家。于普林斯顿大学获得博士学位,目前任教于耶鲁大学音乐学院。
译者:陈鸿铎、甘芳萌、金毅妮、梁睛 均为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授。
《中世纪音乐》
作者:理查德·霍平(Richard H.Hoppin)美国音乐学家。1936年在巴黎高等音乐学院获得卡尔顿学院的文学学士学位,1938年在哈佛大学获得文学硕士学位,后于芒特联合学院任教,并获得博士学位。理查德·霍平是享誉全球的中世纪学者,他的主要成就也主要涉及中世纪音乐,他著述的《中世纪音乐》成为了该领域的标准英语著作。
译者:伍维曦 上海音乐学院音乐学系教授,中世纪音乐史和音乐思想史领域的权威专家。
部分摘录:
西方音乐史研究的学科归属是历史音乐学(historical musicology),按照音乐历史进程划分的六个时代(era或period)成为这一学科独具特色的学术场域。如果仔细考量这六个时代的名称——中世纪(Medieval或the Middle Ages)、文艺复兴(Renaissance)、巴洛克(Baroque)、古典(Classical)、浪漫(Romantic)和二十世纪(20th Century)——我们可以发现,除了“中世纪”和“二十世纪”呈现出比较明确的历史时期的信息,中间四个时代的名称本身都蕴含着基于历史但又超越通常时间概念的文化意涵。正是由于具备了这种文化蕴意,历史音乐学视野中的“断代史”才显示出其特有的艺术积淀和史学品格。尽管这些音乐时代名称的使用早已在学科领域内达成共识,但有关这些名称的语词本义及其延伸意义一直是不少学者关注的焦点。因此,当我们面对这六个“断代史”之一的“古典”并准备探讨与之相关的时代、风格和经典等问题时,同样有必要先对“古典”这一语词进行审思。
“古典”(Classical或Classic)一词的褒扬意味非常明显,其核心涵义是“最优秀的”、“一流的”、“典范的”。显然,“古典”的核心涵义中已经存储了“范本”与“经典”之意,所以它的原本所指就是以古希腊、古罗马为典型代表的古典文学艺术——古典作品、古典作家(及古典学者)。“古典”之意的进一步延伸则关联到美学价值观。在此,“古典”的概念成为一种被对比和供参照的标准和尺度:“优秀”、“经典”与“典雅”作为反映审美理想的抽象概念在更为广阔的场域中显现出跨时空的普遍意义。标准和尺度是“范本”与“经典”品质外化的存在,它所具有的权威性、楷模性成为一种持续价值的意义体现。换言之,当“古典”的所指从具体的物化对象转化为抽象理念时,与其语词符号本义对应的艺术品格已经承载了更具深意的精神追求的永恒性和经典传承的自觉意识。
以“古典”命名的音乐断代史通常指十八世纪中叶至十九世纪初欧洲音乐的发展,但为这一音乐时代钉上“古典”标签并非十八世纪本身的选择,而是紧接其后的十九世纪及二十世纪所为。在十九世纪,J.S.巴赫、亨德尔、海顿、莫扎特和贝多芬的作品被视为“音乐经典”,其崇高地位类似于在西方文明史上备受尊敬的文化艺术经典,这些作品理所当然地成了西方音乐舞台上所谓的“核心曲目”(core repertoire)。随着时间的进展,十九世纪以来的音乐家与音乐学者们对以往音乐历史进程的理解愈来愈深入,对自己身边的当代音乐的艺术成就也有了更清晰的认识。因此,伴随着“核心曲目”的不断壮大和丰富,“核心曲目”逐渐扩展成为“古典曲目”(classical repertoire),“古典音乐”(classical music)也开始意指从古至今能在音乐舞台上占据位置的各个时代的音乐名作。这样的“古典音乐”实际上成了“艺术音乐”(art music)的代名词。这种广义的“古典音乐”并不是本文的讨论对象,此处将它提出只是说明“古典”用于音乐艺术存在着狭义与广义两种范畴的事实,这也更进一步表明“古典音乐”一词的多义性和复杂性。
将目光转回本文所关注的狭义层面上的“古典音乐”(Classical music)。作为西方音乐历史进程中的一个特定的时代,“古典”这一音乐史论话语中的语词依然存在着需要厘清的问题。从音乐历史演进的角度观察,“古典”已是一个得到认同的历史时期,但究竟应该如何划定“古典音乐”的具体年代,学界至今尚无统一的认识。除去常见的“教科书说法”,[1] 学界对“古典音乐”这一音乐断代史的年代划分主要有这样几种:(1)1740年代至1800年代;(2)1740年代至1829年;(3)整个十八世纪。前两种划分对“古典音乐”起始年代的认识是相同的,其依据是对1740这一特殊年份重要性的认识。1740年见证了欧洲近代史上的两个重要事件:腓特烈大帝(Frederick the Great,1712—1786)登基普鲁士王国,玛利亚·特蕾莎(Maria Theresa,1717—1780)成为奥匈帝国的女王。这两个历史事件不仅对欧洲历史的进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且对欧洲音乐的发展也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由于这两位君王的开明专制,欧洲音乐文化开始呈现新的气象,音乐生活空前繁荣,创作热情不断高涨。第一种时期划分将1800年代视为古典时代结束的理由是:作为古典风格典型代表的海顿离世和贝多芬从第一创作时期向第二创作时期的成功转变表明,古典主义音乐在达到其尽善尽美的最高境界之时,一个音乐时代的完美终止即是音乐之“古典”理想的自然呈现,一种时代艺术的完美句号意味着它正期待与接踵而至的另一种时代艺术的比照。第二种时期划分将古典时代的终结扩展至1829年,这一年份不仅将贝多芬的全部创作划入“古典”,而且还包括比贝多芬只晚去世两年的舒伯特(1829)。与前一种“终结”相比,这一分期显然在更广阔的语境中理解古典主义音乐的意涵——贝多芬晚期创作中的新探索、新风格和舒伯特呈现古典底蕴与浪漫色彩的独特音乐话语展示出古典高峰期与浪漫主义早期音乐实践的艺术贯通。对古典时代的第三种分期之所以将整个十八世纪作为一个整体是基于对一种时代思潮之统和现象的考量——启蒙运动在弘扬人文精神的同时,促成了欧洲音乐与音乐生活的转型,从晚期巴洛克至“前古典”再到古典盛期的时代转换与风格演变成就了西方音乐历史上最为辉煌的篇章,这百年的音乐之整合无疑构建了精华荟萃的深厚的古典传统。[2]
虽然对西方音乐之古典时代的划分存在着不同的学术理解,但学界达成共识的史实基础也相当明确:在十八世纪音乐的发展过程中,伴随社会的变迁和受文化思潮的影响,社会音乐生活发生了根本的变化,音乐家社会身份的改变必然导致创作的新路向;更为重要的是,文化氛围与艺术趣味的变化促使十八世纪音乐品味的阶段性转向,并最终确定了带有鲜明时代特征的音乐风尚,渗透其中的是由诸多音乐杰作所传递的艺术韵致和风格创造。
音乐中的“古典”是一个让人产生敬意的语词。对大多数人来讲,由此产生的最直接的联想是维也纳古典乐派的三杰。德国音乐学家埃格布雷希特(Hans Heinrich Eggebrecht)写过一本厚重而独特的西方音乐史论著作《西方音乐》,其中第七部分“古典”的第一节以一个自问开始:“音乐的古典——叫什么”,作者的回答简明扼要:“音乐的古典标志着以海顿、莫扎特、贝多芬为核心的音乐方式。”[3] 尽管这一看似老套的回答中最为醒目的依然是三位大师的名字,但更有意味的应该是句末两个不容忽视的关键词:“核心”与“音乐方式”。
核心即中心,它的位置由于形成与外围(边缘)的比较、反衬才显得重要。埃格布雷希特所强调的“音乐的古典”围绕着海顿、莫扎特、贝多芬而构建,这一中心的最终形成取决于联系外围的整体发展态势。西方音乐的整个历程是在中心(centre)和外围(periphery)的不断变化中形成艺术的演进和风格的嬗变。因此,笔者赞同“古典音乐”研究领域的著名学者尼尔·扎斯劳(Neal Zaslaw)教授的观点:“对西方音乐的风格和社会考察确实共享相同的准则:感知中心与外围的存在”。[4] 西方音乐史上的“中心”概念具有丰富的蕴涵,它可指一座教堂、一个宫廷,也可由一个城市、一个地区或一个国家来代表。然而,无论是作为“中心点”还是作为“中心区域”,音乐中心的典型现象和基本特征都是相同的,即:在一个特定的时期内,由于某种或多种因素(政治、经济、军事、宗教、艺术等)的促发、影响,一个空间范围内的音乐发展达到了相当的高度,其繁荣的局面足以构成展示自身特点的艺术品格,自然形成的音乐流派(school)以其深广的影响力引领音乐风尚,成为一个时代的聚焦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