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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5:约翰王、贵族战争与《大宪章》-电子书下载

历史传记 2年前 (2022-07-11) 1525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简介

1215年是英国历史上最重要的年份之一,在这一年,约翰王与英格兰贵族代表签订了著名的《大宪章》。无地王约翰是亨利二世和阿基坦女公爵埃莉诺的儿子,在五个兄弟中排行最末。不过,当他的哥哥幼王亨利在1173年反叛失败以后,他出人意料地成了父亲最中意的继承人。约翰于1199年登上王位,开启了自己的暴政时期。约翰与法兰西国王腓力二世之间的战火于1202年重燃,随后,约翰几乎失去了在欧陆的全部领地。战争的接连失利、怨声载道的财政政策以及对贵族们采取的种种制裁,令约翰王饱受争议。在各方势力强压下,1215年,约翰王被迫与贵族们签订了限制王权的《大宪章》。因签订条约的双方都没能遵守约定,之后接连爆发了两次贵族战争,直至1275年爱德华一世承认了议会的地位,1297年正式将《大宪章》写进法律。本书通过追溯《大宪章》签订的前后背景、关键因素、主要人物等,回顾了金雀花王朝早期那段百年纷扰史。从亨利二世、狮心王到约翰王、亨利三世,在介绍各国王的生平与大事件外,更剖析了其各不相同的统治风格以及与教会的关系,从而引出国王与贵族们的矛盾如何发展、激化至最终爆发。本书亦阐释了大宪章的后世影响,意在强调《大宪章》何以成为西方宪政体制的先驱,从根本上改变了英格兰以及英语民族的历史。

作者介绍

埃德·韦斯特(Ed West),英国资深作家、记者,UK2020(英国智囊团体)副董事,《每日电讯报》(Daily Telegraph)、《泰晤士报》(Times)、《卫报》(Guardian)、《观察家报》(The Observer)、《伦敦标准晚报》(London Evening Standard)、《伦敦周刊》(The Week)等一线媒体杂志长期撰稿人。现居伦敦。

部分摘录:
《大宪章》只是12~13世纪法律革命的一部分,这次革命的主导者并不是那个时代老谋深算的君主们,而是聪明勤勉的教士,尽管只有寥寥几人在历史上留下了姓名。
亨利二世登上王位以后,开除了英格兰所有的国库长,还让他们为被开除而交纳了罚款。然后他请亨利一世时期的国库长、伊利(Ely)主教理查 • 菲茨奈杰尔(Richard FitzNigel)出山再次掌管国家财政:奈杰尔新工作的头衔叫作英格兰财政大臣(Lord High Treasurer of England),这个职位某种程度上发展成为以后的第一财政大臣(First Lord of the Treasury,从1714年开始出现这一官职),后来其职能被并入首相职位。而在中世纪,这个职位总是由教士来担任。
亨利二世的名字来自他的爷爷,而他也跟自己的爷爷一样,十分关注高效的治理。对于掌管着如此庞大的帝国,因而也十分需要金钱的统治者而言,这的确是一个必要的担心点。亨利二世统治期间最具开创性的功绩也许就在于1166年颁布的《克拉伦敦宪章》(Assize of Clarendon),宪章规定,国王有权审查一切罪犯,而不管当地领主有没有介入这些案件。之前,每个地区的权贵负责调查本地区的所有违法事件,这就给了他自己实质上的免责权(毕竟他本人极有可能自己违反法律)。宪章还规定,人们有权取回自己之前继承的财产(mort d’ancestor,遗产占有法令),或是拿回他们被驱逐出的房产(novel disseisin,新近侵占法令),由此就建立起了物权法(property law)。一种被称为账目棍(tally sticks)的工具被用以登记交付给国王的钱款,王室财政书面记录从12世纪延续到了19世纪,到19世纪时,登记纳款的手段才得以更新(1834年发生了一起由账目棍燃烧引起的大火,最终议会大楼在火中坍塌)。
《克拉伦敦宪章》是以国王在威尔特郡(Wiltshire)狩猎时的居所命名的,从某些方面来看,它与《大宪章》的影响力不相上下,正是《克拉伦敦宪章》首次带来了人身保护权的概念。人身保护权的意思是“你可以支配自己的身体”,凭借这条法律原则,囚犯可以在法庭报告自己受到的非法拘禁,其带来的结果就是,未经正当法律程序,任何人不得被拘留。这与《大宪章》中关键的一项条款非常类似,因此经常被误认为是《大宪章》中的条目。
亨利二世统治期间最具开创性的一项改革就是改变了审判嫌疑人的方法。他十分理智地想到,11世纪时埃塞尔雷德及其继承者维京人克努特(Canute)所使用的实验性陪审系统,要比当时英格兰现行的两种审判制度——神判法(trail by ordeal)和更激烈的决斗法(trail by battle)——都更加先进。
神判法与决斗法 神判法自撒克逊时代就出现了,其方法是,将一支铁犁在火中烧得通红,让被告从尖尖的犁齿上走过去。另一种方法是,被指控的穷人还需要握着两块烧红的烙铁前行九步,然后等待九天看伤口是否愈合。在如此“科学”的方法下,如果被告康复了,那么他就将被判无罪;如果伤口感染了,那他就要被绞死。此方法的“天才之处”在于,如果被告的烫伤没有自愈,他则很可能因为感染严重而痛苦地死去。
被告也可以选择其他的神判法,要么是被投入水中,要么被放在水中煮,显然都有各自的缺点。
《克拉伦敦宪章》设置了冷水神判法的规则,此法要在教堂外一个20英尺注15长、12英尺宽的坑里举行。尽管很可怕,但根据现代研究,大约五分之四的人能挺过这场磨难,前提是不能过于肥胖,而这在中世纪属于很少有人会担心的问题。只要你事先深吸一口气,就有足够的机会在水中活下来,然后被判无罪。
《克拉伦敦宪章》规定,如果被告未能浮上水面,“他必须失去一只脚,在残缺不全的状态下被驱逐出境”。即使在12世纪境况最好的时候,在海外找工作仍然是很困难的,因为那时的大多数劳动都是体力劳动,所以被“砍去一只脚”之后的生活无疑非常具有挑战性。【21】但是,这样的处罚显然仍被认为是过于宽容,因此,10年后的《北安普敦宪章》(Assize of Northampton)中规定,此类罪犯也应该失去右手。【22】
不过后来,法律又一次发生了改变,新的规定是“如果被告名声极差,那么即使他在神判法中成功了,也必须被剥夺公民身份,驱逐出境”。所以实际上这样的被告是不可能“成功”的。
不过,这些神判法却是当地居民的快乐源泉,对他们来说,“用烧红的烙铁或冷水来进行的审判如同精心安排的剧目,神父对着深坑或烧红的烙铁所做的祈祷就是戏剧开始的信号”。【23】到亨利二世时期,神判法的进行成了一件大事,围观群众在观看审判过程的同时,啜饮被祈祷过的水,亲吻十字架。那些想参加审判仪式的人需要斋戒,“夜里面对妻子时要保持克制”;而被告则在前三天内只能食用面包和盐以及一些素菜,然后才会被迫将双手插入滚烫的水里。
神判法的逐渐消亡,与教会有关。1215年,在第四次拉特兰会议(the Fourth Lateran Council)上,教会宣布禁止教士参与此类活动,而对于神判法来说,祈祷和祝福是仪式所必需的步骤,因此神判法的历史实际上就此终结了。【24】教会摒弃神判法的理论依据是:要求“神”干预审判是不合理的,这样就好像“上帝”只是可以被召唤的“神灵”一样,然而神迹必须是“神”的自由行为。但更深层次的原因还是教会不喜欢暴力,并在所有可能的地方逐步淘汰暴力。注16尽管教会因此蒙受损失,但他们还是这样做了;牧师们在神判法中其实可以获得相当可观的报酬,许多教堂都拥有神判法所使用的深坑和神圣的铁器,进行神判法的活动能使教堂成为社区中心。【25】
同时,诺曼人却对神的判罚有着更简单的想法:他们认为,只要你在决斗中打败了对方,神明就是站在你这边的,就能证明你是一个“好人”。因此,他们发明了决斗法,其结果一目了然。如果一个人对你犯罪,你可以报案并与他展开至死方休的决斗。尽管这类决斗大多发生在犯罪同伙之间,他们常常互相举证。决斗双方“用棍棒、盾牌、牙齿和指甲战斗,直到一方投降才算结束”。而且“如果他们的武器坏了……他们必须徒手搏斗,然后才用指甲、牙齿、脚、腿”。【26】
骑士们用剑和矛战斗,农民们则用带铁锤头的棍子,妇女和教士可以委任一位战士代替自己决斗。对一个在田地辛勤劳作了一整天的男人来说,一回到家就发现他必须要与邻家的男主人来一场搏斗,这一定是个“惊喜”。据记载,1221年在格洛斯特(Gloucester)发生过一起决斗,失败的一方惨遭酷刑。引发决斗的这起特殊案件是在四年前发生的,决斗双方是一对名为乔治和托马斯的老朋友。托马斯在乔治成婚之前曾与乔治的妻子同床共枕过,他们的友谊出现了裂痕。一天晚上,他们二人都喝得醉醺醺的,走在回家的路上,乔治用棍子敲了托马斯的头,托马斯则用斧子“回敬”了乔治。然后乔治开始大喊大叫,当时百户区内的所有人都期待组建一个“团队”来追究过错方。又过了四年,当局才决定通过决斗来解决这个问题。结果托马斯输了,但法官通过一项自由法令赦免了他的死罪,裁定他被处以阉割和剜眼的刑罚,且由乔治的家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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