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包含《正义的成本》《优雅的理性》《解释的工具》《法的经济解释》《生活的经济解释》《不完美的世界》《完美的正义》《效益的源泉》《正义的效益》“法在法之外”“人世间的法”“脑海里的法”“探索法之法”,书稿整体的涵盖面很广,分别从理论和现实、思维方式和法律实践等角度,对法律及法学的相关问题进行思考与分析;将经济学分析方法引入对法律问题的分析中,以实际的案例展示了法律经济学的应用范围之广,以及在分析实际问题时极高的可操作性。作者以经济学的视角对诸多法律问题展开观察与讨论,一方面,希望在智识上社会科学、特别是经济分析为法学增添新的智慧,另一方面,也力求在实务上能为法律学者及从业人士,提供更有力的工具,使其能学好法律、用好法律。
作者介绍
熊秉元,台湾地区家喻户晓的经济学家,曾在国际知名学术期刊发表论文推翻著名的“科斯定理”。在华人经济学界,与张五常、黄有光、林行止并称为“四侠”,现为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浙江省“千人计划”特聘教授,并担任多所国内外高校兼职教授。 著名法律经济学家。台湾大学经济系毕业,美国布朗大学取得硕博士学位后,返回母校,在台湾大学经济系暨研究所任教二十余年,主要研究领域为法律经济学和经济学方法论。目前为浙江大学法律与经济研究中心主任。近年来在两岸推展“法律经济学”,渐有成果。两岸及港澳主要大学的法学院里,担任讲座教授的经济学者,他是第一位,也是目前唯一的一位。
部分摘录:
面对人千奇百怪的行为,经济学家希望能找出源头,建立一个在相当程度上能放诸四海而皆准的分析架构。
经济学向其他社会科学扩展,而且颇有斩获,这是不争的事实;芝加哥大学的拉齐尔(Edward Lazear)教授,就曾以“经济帝国主义”(Economic Imperialism )为名发表论文,探讨这种现象。
为什么经济学有这种威力,可以“无入而不自得”?在试着回答这个问题之前,我可以先以个人经验,稍稍描述经济分析的威力。首先,在阅读其他社会科学的论文时,我常有一种感觉:二三十页或更长的论文,篇幅虽然可观,可是要表达的其实很简单;只要用经济学里的一两个观念,通常就能“一言以蔽之”。因此,经济分析的长处之一,是可以以简驭繁。
其次,我曾教过许多推广教育的课程,学员大都是四五十岁左右的管理阶层。对他们来说,很多人是一辈子里第一次接触经济学。每当课程结束后,总是有人告诉我:没有想到经济学这么有趣、也这么好用;对于大大小小的社会现象,都可以由经济分析的角度,得到简单明快的解释。因此,经济学的另一个长处,是面对不同的现象,可以一以贯之。
以简驭繁,表示在面对复杂的社会现象时,可以掌握重点。一以贯之,表示在解读各种社会现象时,可以有恃无恐。对于经济学者而言,经济学之所以具有这些优点,主要是因为经济分析有一套强而有力的“行为理论”。这套理论的基础,就在于经济学者朗朗上口的“经济人”(the homo economicus)。掌握了经济人的特质,在相当程度上,就掌握了经济分析的特殊思维。
那么,什么又是经济人呢?在这一章里,我将从不同的角度来探究经济学家所认知的“人”。
人的特质
·对于有些人来说,世界上只有“好人”和“坏人”这两种人!
·对于另外一些人来说,世界上只有男人和女人的差别!
·还有一些人认为,差别只在于三十岁以下的人和三十岁以上(也就是那些不值得信任)的人!
·当然,还有些人根据星座来判断,因此世界上总共有十二种人!
和这些不一而足的看法相比,在经济学家的眼里,“人”又是什么呢?既然经济学号称是(自封为)社会科学之后,经济学家对于万物之灵到底有什么独特的见解?
对于这些问题,可以先从两个角度来思索。首先,想想其他学科的例子。对一个化学家而言,世界上有千奇百怪的事物;不过,追根究底,一切物质都是由一些“基本元素”所组合而成。同样的,对一个数学家而言,所有的运算都可以归纳成加减乘除这四种;事实上,减乘除还是由“加”的运算衍生而来。社会科学分析的对象是人,以及人的行为所形成的社会现象。所以,要分析社会现象,前提就是要了解人的行为;而要分析人的行为,前提就是要掌握人的特质。因此,经济学家把人的特质当作分析的基础,就像化学家把基本元素、数学家把加减乘除当作分析的基础一样;由基础出发,再建立一套完整的分析架构。
其次,或许有些人会觉得“人就是人,人的喜怒哀乐和情感理智是天生的;要探讨人的特质,是个很奇怪的念头”。不过,大家可以先在头脑里想象下面的一连串景象:
·自己上街选购一件衣服;
·买电视时,花了很多时间和老板讨价还价;最后因为老板不愿意再降一点,结果没买成;
·童年好友结婚,自己从香港坐飞机到台北参加婚礼,在当天深夜赶回香港;
·神风特攻队的队员爬进机舱,准备起飞。
虽然这些(和其他千万种的)景象南辕北辙,可是反映的都是人的行为。一套好的分析架构,应该可以一以贯之的、由同样的基础出发,来解释这些不同的景象。显然,就理论的发展而言,需要一些比“喜怒哀乐、情感理智”更明确精致的概念。
经过长时间的探讨,经济学家归纳出两点人的特质:“理性”(rational)和“自利”(self-interested)。
理性
对于经济学家认为“人是理性的”,一般人直觉的反应通常是:人,“当然”不是理性的;人是情绪(感情)的动物,而且人常会做出一些“不理性”的事。不过,让我们抽茧剥丝,看看经济学家到底怎么自圆其说(谎)?
当经济学家主张“人是理性的”时,是指人是“能思索”而且“会思索”的一种动物。人具有认知环境的能力,人也具有分辨和思维的能力;而且,人不只是具有这些能力,事实上人还“会”运用这种能力。对于经济学家来说,人能思索并且会思索可以说是一种很平实中肯的描述。事实上,如果我们不接受“人是理性的”这种描述,而采纳另外一个观点,我们将很难理解我们所观察到的现象:如果人不能也不会思索;那么,人为什么会依交通信号灯过马路,为什么人又能利用自动提款机提款?
当然,人往往会冲动或情绪化;不过,这并不表示人是不理性的。试问,在面对自己的师长上司时,一个人通常会很冲动和情绪化吗?在考试作答时,大部分人都是兴之所至地随便勾选吗?即使是一时冲动买了件昂贵的衣服(或和别人吵了一架),这个行为的背后隐含着这已经是经过自己的过滤,自己知道可以承担这个偶然事件的后果。而且,退一步考虑,那些“冲动、情绪化”的行为毕竟只占一般人行为里的一小部分;因此,经济学家可以把分析的目标,放在绝大部分其他的行为上。
不过,即使接受“人是理性的、会思索”这种假设,还必须处理“不理性”的问题。一般人会认为,吸毒伤身、跳楼自杀、贪吃甜食等等,都是不理性的行为。可是,这种观点隐含一些值得澄清的问题:首先,“理性”是一种主观的概念;人会思索,指的是一个人会根据自己的情况而进行某种心智活动。我不多吃甜食是我的理性,别人多吃甜食是别人的理性;我不能以我的取舍,论断别人的取舍。(因此,参加神风特攻队的队员,可能是基于同侪的压力或其他的原因而加入;由一些史料来看,至少有些队员在心里经过相当的挣扎。)
其次,“理性”只是指人能思索而且会思索,并不表示思索之后所采取的行为一定会有好的结果。昨天我很理性地买了十只股票,今天股票大跌,我赔了钱;虽然我很懊悔,可是,我(和其他任何人)显然不能用后来的结果来否定原先的斟酌思考,因为行为和结果是发生在两个不同的时点上。
再次,理性当然也有精细和粗糙的分别;喝两大杯金门高粱之后的思索能力,当然和清醒时不同;小朋友对事情的斟酌拿捏,也当然和成人不同。不过,除非是醉烂如泥、步履蹒跚的人和襁褓中的婴儿,人都能思索而且会思索——人都是有理性的。
最后,是关于理性的客观性。你有你的理性,我有我的理性;我不能以我思索的角度否定你的思索角度,就像我不能以我的审美观来辩驳你的审美观一样。不过,如果在内在的思索和外在的判断上,我们之间有某种交集,这时候“理性”又多了一层意义:我们可能会基于同样的考虑,而采取同样的行为;譬如,我们都不会为了省钱而坐慢车。那么,对“我们”两人而言,坐慢车省钱是“不理性的”。这是指对我们两个人来说,省钱坐慢车和我们对其他事物的思索判断格格不入;可是,对其他人而言,省钱坐慢车可能是理性的——因为能慢慢地欣赏沿路风景!
总结一下:理性,反映了人在行为上的自主性,也隐含了人对于自己的行为,有思索评估的能力。
自利
“人是自利的”,这是经济学者对人的特性所作的第二种描述;当然,一般人对这种描述的反感,可能要比对于“人是理性的”的反感更强。反对的理由主要有两点:第一,人事实上不是自利的,因为人会做很多利他的事;第二,人“不应该”是自利的,人“应该”为他人着想。前面的理由,是实然面(positive)的质疑;后面的理由,是应然面(normative)的考虑。我们可以细细琢磨,这两点理由的曲直。
让我们先标列出两个参考点:一是极端的自私,一是极端的利他。开车时摇下车窗、丢出垃圾,这可以说是极端的自私;日行多善之外,每个月还把薪水绝大部分捐给慈善事业,这可以说是极端的利他。以这两个参考点为左右端点,我们可以想象有一道宽广的光谱;介于两个端点之间有无穷多的点,而这道光谱涵盖了行为的各种可能性。
对于经济学者而言,这道光谱上各个点所表现出来的行为不同;不过,所有的点都可以从“人是自利的”这种角度来解释。“摇下车窗丢垃圾”是自私,当然也就是自利;捐钱做善事虽然是利他,可是同时也给自己带来心理上的慰藉满足,这显然也是自利。因此,不论行为表现的外观如何,在本质上总有自利的成分。
此外,当经济学家说“人是自利的”时,他是指“人会设法追求自己的福祉”;重点是在“自己的”和“福祉”这两点。追求自己的福祉,并不表示一定会侵犯或伤害到别人的福祉;而且,福祉是包括物质、心理、精神上的福祉。我们很难想象,一般人的绝大部分行为(也就是社会科学家所分析的对象)是完全不顾自己、是完全要让自己变得难过和不适!
事实上,在大部分时候,人的行为是比较接近光谱上“摇下车窗丢垃圾”的那个端点。试想,当我们去买水果时,选了(我们“自己”认为)漂亮、甜美、可口的之后,不是就让别人不能再买到这些较好的水果吗?因此,就某种意义上来看,我们的行为在利己的同时,不也间接地伤害到其他人吗?我们希望自己的成绩好、工作表现出色,不都隐含了其他的人会相形逊色吗?因此,当我们掠去行为的表象之后,我们会发现:虽然表现的方式不一,人其实都是在设法增进自己的福祉,让自己觉得比较快乐、比较高兴、比较有成就感、比较有道德!
关于“人的行为应该利他”的观点,也值得仔细斟酌。首先,社会科学是探讨社会现象“是”如何,而不是社会现象“应”如何。即使社会科学家(似乎)有责任提出革新建议,以改善现况;可是,在能有效地解释实际情况“是”如何之前,我们并不具有指引方向的条件。直接论述“应”如何,只是道德上的呼吁;也许满足一般人心理上的期望,但显然对分析实际现象毫无帮助。
其次,我们可以在比较抽象的层次上处理这个问题。如果我们接受“人应该是利他的”这种原则,那么一个人如何处理不同关系的交往——和家人相处、和亲戚相处、和好朋友相处、和陌生人相处呢?这些关系的亲疏远近,难道不是已经反映出“自己”这个因素的重要性?也就是,一个人会根据自己的(利害)考虑,而决定“利他”的程度!
再次,“应该”代表的是一种束缚,也就是限制了行为上自由取舍的空间;一旦把这种束缚变成内在的一种规范(我应该诚实),那么遵守规范本身也隐含自利的成分(因为我说了实话,所以我心里很坦然)。不过,更关键的问题是,为什么人会为自己加上一些束缚,为什么人要自绑手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