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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官僚-电子书下载

人文社科 2年前 (2022-07-13) 1511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简介

在日本司法体系中,下级审判机构的判决已经相当固化,从中见不到法官的独立性。法官被“隔离”于社会生活之外,因此无法亲身了解市民的生活感受;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受到“控制”,从而导致陈词滥调化的判决。司法消极性的这些方面一直以来饱受诟病,而要理解其中的原因,就不得不分析日本法院系统内由司法行政主导的官僚化人事安排。
“司法官僚”是法院的实权者,对法官的人事任命、调动和晋升,对审判的运行,对司法的解释等掌握着绝对强大的权力,他们是法官中的精英,是身披法袍的行政官。以 “司法官僚”为研究对象,新藤宗幸以内部视角观察日本司法行政体系的运行逻辑和司法官僚在整个司法制度中的角色,剖析了司法官僚的精英路线、法官人事系统,以及对下级审判机构的指导等实际情况,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司法行政制度改革计划的建议。

作者介绍

新藤宗幸,1946年生于日本神奈川县。中央大学研究生院法学专业硕士课程毕业。曾任东京市政调查会研究员、专修大学法学部副教授、立教大学法学部教授、千叶大学法经学部教授,现为千叶大学荣誉教授。
主要著作有《行政指导》、《技术官僚》、《所谓行政是指什么》(新版)、《地方分权》(第二版)、《所谓政治是什么》、《讲义:现代日本的行政》和《财政投融资》等。

部分摘录:
“官僚司法”与“司法官僚” 在日本,长期以来一直存在着批评审判活动为“官僚司法”的各种声音,但批评所表达的内容并不相同。例如,当原被告或律师无法在法庭上将意见传达给法官时,有时也会出现这种焦虑性的表现方式。但是,法官的这些超越“感情”的判决,大致上也不会与受到独立保障的法曹的判断相一致,因此,这里的“官僚司法”也通常是在套话的意义上被使用的。所谓“官僚”这个概念,原本为咒语,当其被纳入批判的文脉之时,就会越来越变成多义词汇。
但是,要求法官坚守职业伦理,希望法官成为“只遵从法与良心就能作出合理判断的强人”(新堂幸司语)虽然具有正当性,但法官在作为司法机构的组成人员的同时,也还是具有活生生肉体的人。因此,期待获得晋升,在调动职务或调动工作地点时能够尽量不对个人或家庭生活造成大的变动,这些想法与其说是法官,倒不如说是每一个人都理所当然拥有的感情。
但是,日本法官网络的主要成员伊东武是指出,在日本的司法之中替代服务监督的,是对法官采取调动工作地点,不予再任命、提薪或审判庭庭长(或审判长)提名等多种“敲打”手段。伊东认为,只要司法行政中明显存在着“机密与专断”,就会滋生出使法官自身的行动或判断迎合“上级”判断基准的“官僚性气质”。
的确,可以说“官僚司法”批评的根本所指,是法官行动中的“傀儡性”,即欠缺主体性,不断地留意着“主人”的言行举止,并努力使自己与之相符。在这种情形中,究竟谁是“主人”便成为关键问题。战后的日本,“主人”已不是司法省及其高级干部了,“主人”在司法机构内部。在当下,最高法院事务总局替代了过去的司法省,对法官作出任命和再任命、调动和晋升等人事管理、审判的运行、法解释等方面的建议和指导,掌握着“绝对强大”的权限与权力。因此,所谓的“主人”就是最高法院事务总局,就是掌管这些权力的司法行政干部。这里触及的现实是,在约3500名职业法官之中,存在着由一群应该被称为“司法官僚”的人组成的集团。(法官总人数2007年10月1日为3491,其中减去简易法院判事后为2685。此数据来源于《法院数据汇编2008年版》。)
(二)司法官僚究竟是谁 本书标题所称“司法官僚”,是指自最高法院至最下级法院的司法行政机构中居于核心位置的官僚制干部,更具体而言,是指属于以下四个范畴的职业法官。
第一,最高法院事务总局中,在被称为事务总局官房的秘书课以及总务局、人事局和经理局等部门中从事法官人事管理和评价、规则草案制订、预算案编制事务,或者在民事、刑事、行政和家庭各局中承担对下级审进行指导和建议的职业法官们。这个范围内的职业法官,才是真正居于“司法官僚”中枢位置的人。
第二,高等法院院长、最高法院事务局长、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的院长。他们在承担所属法院内法官的人事评价、调动、晋升、事务分担等司法行政事务方面,与最高法院事务总局有密切的联动关系。而且这些人都拥有曾在最高法院事务总局工作的经历。因此,可以认为他们是司法官僚中具有实力的成员。
第三,最高法院中隶属于审判部门的调查官。为何将调查官也归入“司法官僚”的范畴?在此稍稍作些说明。调查官的名字并不会出现在有关最高法院判决的媒体报道中,他们被配属在最高法院的审判部门中,“接受法官的命令,从事与审判相关的调查事务”(《法院法》第57条第2款)。调查官的总人数会有变动,30人左右,分别配属于民事三室、行政一室和刑事三室。在首席调查官之下,分别设置了负责民事、行政和刑事事务的高级调查官职位,领导其下属的调查官。调查官实际的工作分为两项:其一,根据最高法院判事的具体指示,调查与法令、判例和法解释相关的学说等事项;其二,即使无最高法院判事的指示,也可调查其认为必要的事项。尽管调查官不被允许发言,但自1973年就任最高法院院长的村上朝一的时代开始,他们也参加协调大法庭或小法庭中相关案件判决的法官合议活动。
调查官职位的设置,源自战后的司法改革。当时日本借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助理制度,在《法院法》中建立了这种制度。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大法官助理是由尚无法曹资格的、从法学院毕业的年轻人担任,承担的是最高法院大法官的辅助业务。但是,日本从一开始就没能建立起美国那样的大法官助理制度。因此,当1949年《法院法》修改之际,该法律的附则中追加了三条内容,规定“当有特别需要时,可以由法官充任”调查官。自此,开始了任用拥有10年以上职业法官经历的人员为调查官的制度。
调查官们在斟酌法官合议状况的基础上,为法官制作判决所必要的资料,提出相关的学说等方面的建议。由于可以推断出调查官所做的判决预备工作具有影响判决方向的作用,因此审判有时也被称为“调查官审判”。对最高法院的这种嘲讽是否合适,尽管存在不同看法,但如果从在最高法院判事组成上须维持职业法官、检察官、律师、行政官和学者之间微妙平衡的角度看,调查官所做的是否真如文字所表述的“助理”工作,则是有疑问的。总之,最高法院的判例只要拘束下级审法院,那么调查官就可归入司法官僚的范畴之内。
下一章会具体介绍调查官的职业情况,这里先要指出的是,调查官始终属于精英法官。其中有些人甚至无须在最高法院的审判部门积累经历,而是与第一类的司法官僚相同,在担任了司法行政部门干部之后就出任高等法院院长,其中还有人担任了最高法院的判事之职。就此而言,他们也是司法官僚。
以上用了稍长的内容解说了调查官的情况。第四,被称为最高法院事务总局“局付”的司法官僚后备人员。相关内容将在下一章中详细介绍,这里需要指出的是,这些人在助理判事阶段就被任命为事务总局中各局的“局付”,其中许多人走上的是从第一类至第三类的司法官僚之路。
(三)“支配”法官会议的司法官僚机构 如前所述,战后司法改革以及由此催生的《法院法》,规定了各级法院的法官会议为司法行政的决策机构。不仅如此,在法官会议中,作为成员的判事在评议表决时具有平等的权利,经合议方式作出决定(《法院法》第12条、第20条和第29条)。因此,即使是身居院长之位的判事,在从事司法行政工作时,对其他判事也不具有指挥和命令权。
然而,现实情况恰恰是,在居于顶点的最高法院事务总局以及高等法院—地方法院的事务局之中,已经全面建立起阶层制的司法行政机构。最高法院法官会议、高等法院以及地方法院的法官会议同样如此,可以说,从一开始,各级法官会议就受到司法行政机关实质上的“支配”。作为下级法院的高等法院院长和地方法院院长成为最高法院事务总局上意下达系统中的重要环节,并以此对所属的法官和职员行使指挥命令权。
以事务总长和局长为首,在最高法院事务总局中担任司法行政职务的职业法官共有26名。调查官的总人数因情况会有变化,通常约有30名。局付因年度的变化而不同,一般在20~23名之间。此外再加上高等法院院长和高等法院事务局长分别有8名,地方法院和家庭法院担任院长和事务局长职务的有100名。相较于约有760名职员的最高法院事务总局,这些司法官僚属于极少数。
这里所称的司法官僚,其身份与约3500名职业法官完全一致,都是司法考试合格者,都经历了司法研修所的研修,此后都被任命为助理判事而开始职业法官的生涯。在行政机关的中央省厅中,暂不论好坏,在录用阶段就设置了针对官僚制后备干部开设的“入口选别”系统,但司法行政方面则并无此类制度。因此就这一方面而言,在司法官僚的录用上,存在着严重的不透明问题。只要司法行政职位的任命基准和制度不透明,特定的职业法官集团组成司法官僚机构并“专享”司法行政,就只会加剧司法的“封闭性”。这就是为什么必须关注司法官僚的经历和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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