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翻译出版西方经济学名著,如以1882年上海美华书馆印行《富国策》[英国经济学家H.福西特(1833~1884)《政治经济学指南》(1863年)中译本]为开端,迄今为止已有一百多年历史。回顾这段不算很长然而曲折的历程,不难看出它同中国社会百多年来的巨大深刻的变迁密切相关,它在一定程度上是中国思想界特别是经济思想界潮流和走向的某种折射和反映。单就建国以来对西方经济学名著的翻译出版来说,窃以为明显呈现出各有特点的两个阶段。
改革开放以前几十年间,翻译出版西方经济学著作不仅数量较少,而且其宗旨在于提供批判的对象和资料。对于出现这种局面的不可避免发生及其长短是非,人们的看法和评价可能不尽一致,但此种局面不能再原封不动地维持下去已是大多数人的共识。改革开放以来,对西方经济学著作的翻译出版进入到一个新阶段,短短二十多年间,翻译出版数量之巨,品种之多,速度之快,影响之广,均前所未有,呈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繁荣景象。这是中国社会改革发展的需要,也是历史的进步,主流无疑是好的;但也难免有选材不够精当和译文质量欠佳之嫌。华夏出版社推出这套新的《西方经济学圣经译丛》,可谓正逢其时。
在全国建设小康社会的新时期,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随着中国经济学队伍的建设和壮大,我们需要更多更准确更深入地了解西方经济学;而以往几十年翻译出版西方经济学所积累的经验教训,也正在变成宝贵的财富,使我们将翻译出版西方经济学名著这项事业,得以在过去已有成就的基础上,百尺竿头,更进一步。我们会以实践为标准,比以往更恰当地把握选材范围和对象,尽可能全面准确地反映西方经济学的优秀成果,将各历史时期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著作纳入视野;我们对译文质量会以人所共知的“信、达、雅”相要求,尽力向读者推出上乘之译作。我们还会认真听取广大读者和学者的任何批评和建议,在分批推出过程中不断加以改进和提高。
作者介绍
马克思(1818年5月-1883年3月)是德国伟大的思想家、政治家、哲学家、经济学家、革命家和社会学家。主要著作有《资本论》、《共产党宣言》。马克思创立的广为人知的哲学思想为历史唯物主义,其愿望是对于个人的全面而自由的发展。马克思创立了伟大的经济理论。就他个人而言,他的极其伟大的著作是《资本论》,马克思确立他的阐述原则是“政治经济学批判”。马克思认为资产阶级的灭亡和无产阶级的胜利是同样不可避免的。他和恩格斯共同创立的马克思主义学说,被认为是指引全世界劳动人民为实现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伟大理想而进行斗争的理论武器和行动指南。
马尔萨斯是人口学发展史上“教父式”的人物,被凯恩斯尊称为“第一位剑桥经济学家”。马尔萨斯是18世纪末19世纪初英国著名的经济学家、人口学家,主要著作有《人口原理》《地租的性质与发展研究》《政经济学原理》《价值的尺度》《政治经济学定义》他在《人口原理》一书中提出的“人口理论”,不仅在当时引起了巨大的社会反响而且对后世的各种人口研究也有极为深刻的影响,其“有效需求论”对20世纪英国最伟大的经济学家约翰梅纳德凯恩斯的有效需求理论有着重要的启发。
威廉配第(1623—1687),古典经济学和统计学的创始人,被马克思誉为“英国政治经济学之父”,是现代经济学的创始人。《赋税论》是配第的代表作,主要讨论了国家的财政税收问题,还从根源上探讨了价格、工资、地租、货币和利息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理论问题。
弗兰克.奈特(1885-1972)是20世纪最有影响的经济学家,也是西方最伟大的思想家,他对于经济学发展和经济分析方法的创新作出了多方面的杰出贡献。作为一名教师,他培养出了像弗里德曼、斯蒂格勒和布坎南这样著名的经济学家。他的主要著作还有:《经济组织》(1933)、《自由与改革:经济学与社会哲学论文集》(1947)、《经济自由与社会责任:经济学与伦理学》(1952)等。
约翰贝茨克拉克(1847—1938).美国经济学家,理论学派的开创者,代表作是《财富的分配》他承袭萨伊的劳动、资本和土地共同创造价值的庸俗思想,又把报酬递减规律在农业中的应用推广到了一切产业部门,采用边际分析的方法,提出了劳动和资本的边际生产力各自决定工资和利息的分配理论,据此宣扬劳动和资本的收入各有其源、公平合理因而谁也不剥削他人的思想,以此为资本主义辩护。该书最早区分了静态经济学和动态经济学,对20世纪30年代以来的西方动态经济学的研究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鲁道夫希法亭(1877~1941),医学博士、第二国际著名的经济理论家。1877年出生于奥地利,1892年加入社会主义学生协会。1901年毕业于维也纳大学并获医学博士学位,1902年加入奥地利社会民主党。1904年,他任当地马克思主义理论刊物《马克思研究》的主编。1918年他又任德国独立社会民主党机关的《自由报》主编。1922年他成为德国社会民主党的中央委员之一。后来,他曾出任魏玛共和国财政部长,于1941年去世。希法亭被称为“奥地利的马克思主义者”。
阿弗里德马歇尔,英国有名经济学家,剑桥学派的创始人。出生于伦敦附近的克兰法姆。他先后在剑桥大学攻读数学和物理学,毕业后留校任数学讲师达9年之久。从1885年起,他一直是剑桥大学的教授。1908年退休以后,他继续在剑桥大学从事研究和写作。其主要代表作有:《经济学原理》(1890)、《工业经济学》(1879)、《工业与贸易》(1919)等。
约翰梅纳德凯思斯(Keynes J.M.),现代西方经济学最有影响的英国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少年时代就读于伊顿公学。1902年考入剑桥大学国王学院,大学期间曾师从马歇尔和庇古学习经济学。二战期间,他是英国财政部的重要成员。1944年,他出席布雷顿森林国际货币体系会议。其主要著作有:《和约的经济后果》(1919)、《货币论》(1930)、《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1936)等。
弗朗索瓦魁奈,法国古典政治经济学的主要代表人物、重农学派的创始人。出生于律师家庭,外科医生。1730年因发表《放血效果的观察》而受到医学界的重视。后将研究医学的方法转移到经济学上。1936年发表了《动物经济论》,其后又发表了一系列有影响的经济学论著,如《农场主论》、《谷物论》、《人口论》、《赋税论》和《经济表》等,其中《经济表》是魁奈重要的代表作。
爱德华张伯伦(1899—1967),美国济学家,生于美国华盛顿的拉康纳。1920年毕业于爱达荷大学。1922年获密歇根大学硕士学位。1924年获哈佛大学博士学位。自1937年起,他在哈佛大学任经济系主任。从1958年起,他担任哈佛大学《经济学季刊》主编。其主要著作有《垄断竞争理论》(1933)、《工会的意义》(1951)等。
托马斯孟,英国晚期重商主义的代表人物,英国贸易差额说的主要倡导者。出生于伦敦的一个商人家庭,早年从商,成为英国的大商人。1615年担任东印度公司的董事,后又任政府贸易委员会的常务委员。
弗里德里希李斯特(1789—1846),德国工业资产阶级的思想家,资产阶级经济学中历史学派的先驱者之一,代表作是《政治经济学的国民体系》。
约翰洛克斯康芒斯(1862—1945) ,美国著名经济学家,制度学派的早期代表人物之一。1862年10月13日生于美国俄亥俄州。1890年以后,康芒斯先后执教于威斯里安、奥伯林等大学,教授经济学与社会学。他还曾担任过美国货币学会会长、经济学会会长。1945年5月11日在北卡罗来纳州罗利逝世。其主要著作有:《财富的分配》(1893) 、《工联主义和劳工问题》(1905) 、《劳工与管理》(1913) 、《资本主义的法律基础》(1924) 、《制度经济学》(1934)等。
让巴蒂斯特萨伊(Jean-Baptiste Say,1767~1832),法国经济学家。古典自由主义者。他是继亚当斯密,李嘉图古典经济学派兴起之后的又一个经济学伟人。
庇古(1877-1959),英国著名经济学家、福利经济学的创始人、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之一。他致力于传播马歇尔的经济思想,使马歇尔的经济思想成为剑桥学派在20世纪20.30年代里正统的信条。其主要著作有:《福利经济学》、《财富与福利》、《产业波动》、《就业与均衡》等。
部分摘录:
依靠分配解决的问题 对于注重实际的人,以及对于学者来说,有一个经济问题极其重要,这就是,在对财富提出所有权要求的那些人中怎样分配财富。社会收入分成工资、利息和利润,这有自然规律可以作为依据吗?如果有的话,那又是怎样一条规律呢?这是需要加以解决的一个问题。[1]
大多数人都主要靠劳动谋生,因此,对于这些人来说,一切经济因素引起的结果,一般都是呈现为工资这种切实可行的形式的。技艺精通了,分工细化了,机器运转了,这一切所导致的结果是,雇佣劳动者所得到的等于雇主付给他们的工资。这个工资数额,不仅决定着这些人自己能够享有的舒适程度,而且还决定他们能为孩子确保多高程度的文化、健康和福利。另外,由于代代相传,工资高低对工人阶级福利的影响还是具有累积性的。一个人挣到钱了,这可以看作是凝聚为某种物质形态的潜在福利;这种潜在福利,设想工人现在得到了,而且足以使他们生活在很舒适的环境下,则他们的子孙的生活或许还会再舒适一些。由此可见,决定劳动者的长期生活水平是否会有某种升降趋势的,就是工资规律所具有的这一性质。
工资通常都是由一个人付给另一个人的,因此,所付金额按协议加以调节后,看起来似是取决于合同双方相对能力以及精明程度的。因为买卖策略就是劳资双方按照各自几个方面的能力付诸实施的一项重要艺术。不过,还是有一种市场工资率的,这种工资率基本上是受无可怀疑的和隐秘不明的因素所控制的。事实上,所谓“市场上的讨价还价”,也就仅限于一定的地方而已,而且还只在窄小的范围内才对劳动薪金额有所影响。我们下面还要指出,工人通常凭机敏或以坚定的立场向雇主索取的那个薪金额,是受劳动中所含的生产力限制的;而控制工资合同通行条款的那几种因素,则是决定生产力数量的那些因素。总之,在劳动力市场那种令人困惑的斗争中,存在着一条深奥的起作用的自然法则。
该自然法则的作用,在于把社会总收入分成通用的异质的三份。该法则使社会年总收入自行分成三大总额,即工资总额、利息总额和利润总额。[2] 这几项总额分别指劳动的收益、资本的收益和由劳动的雇主和资本的使用者完成的某种协调过程的收益。这类纯粹协调的工作,我们当称作企业家的功能,而这一功能享有的报酬,我们则称作利润。企业家的功能本身并不包括对资本的运作和所有,它完全在于建立和维持各种生产要素之间的有效关系。
我们前面已经指出,工人尽管有可以采取的多种讨价还价的策略,但他们可从雇主那里得到的薪金工资还是受属于劳动自身的生产力的限制的,因此,有关工资规律的研究,也就必须探究决定这种生产力的那几种影响因素。现在,我们可以提出下列更为一般的一个论点——后面再予以证明——自然规律想怎样就怎样时,归属任何生产功能的收入所占的份额都由它的实际产量所估计。换句话说,自由竞争往往会使工人得到劳动所创造的东西,资本家得到资本所创造的东西,而企业家则得到协调功能所创造的东西。
按照这种看法,有关分配的这整个研究也就是对具体生产的一种研究了。它是对创造财富的活动所作的一种分析,是对三类要素共同形成财富这个过程中各自对共同结果所起的作用的一种探索。每一种生产要素都赋予产量中一个可以辨明的份额,每一种生产要素都赋予一种相应的报酬,这就是分配的自然法则。这个论点,我们还得予以证实;与任何导言所能说明的相比,更多的还得看它是否是真理而定。社会以其现状存在的权利,以及还会继续如此存在的可能性,显示出利害攸关。这些事实使分配这个问题具有了难以估量的重要性。
工人阶级的福利取决于他们获得的多少;但是他们对待其他阶级所持的态度——因此,还有社会状况稳定与否——则主要取决于这样一个问题,即他们生产了什么,而不是他们所得是多少。如果他们创造了大量财富,而且就尽数归他们所有了,则他们很可能就不会寻求社会的革命性剧变了;但要是他们看来好像是生产得多,而归己的却只是其中很少的一部分的话,则其中就会有很多人成为革命者,而且他们都会有权利这样做的。对充斥于社会的谴责之声是“剥削劳工”。“工人”,据说是“他们所生产的常受剥夺,而这种剥夺往往还是在法律形式内按照竞争的自然法则实现的”。要是这一指控证据确凿,那么,每一个头脑正常的人就都该成为社会主义者了;而他们改造工业体系的热情,就当成为衡量和表达他们正义感的标尺了。然而,如果我们要对此类指控加以检验的话,那我们就得进入生产领域,就得把社会各行各业的产品分解成它的组成要素,进而看看竞争的自然效应是否使每一个生产者都得到了各自促成的那个数额的财富。
要是每个生产者的所得产品和所占份额证明的确是如愿以偿了,那么我们还需深入了解这各项收入的增幅是绝对大了一些还是绝对小了一些。我们必须弄清楚,发展是使工人生产率提高了因而工薪上涨了,还是使工人生产率降低了因而工薪下降了。我们还得知道,在这几个方面,发展是重视资本以及企业的作用了,还是漠视资本以及企业的作用了;在发展过程中,资本的所有者和资本的使用者是境况好转了还是每况愈下。既已先行经由判别现行社会状态是否使人人都拥有了一份属于自己的财产了,检验了这种社会状态的公正的一面,接着我们还得弄清楚,但凡归属于人们自己的那一份财产,是变得越来越大了还是变得越来越小了,以期检验一下这种社会状态的慈善的一面。现行社会制度能否继续存在的权利,归根结底取决于它的公正;但是,令其按其自己的方式发展适合与否,则完全取决于它的慈善。因此,我们首先必须知道,我们是否有权令自然经济因素即如它们在起着作用的那样发挥作用;而且我们还得知道,以效用为理由让自然经济因素如此发挥作用是否就是明智。
当然,我们这个世界的全部收入都是在全世界所有人中分配的,但这门分配科学并不直接决定每个人该得到什么。人们的分享是另一类分享的结果:只有把社会的总收入分解为工资、利息和利润等部分,将作为独特的几类收入直接而且完全地纳入经济学领域内,则个人的分享才可望决定。按性质来说,这几类分享是各不相同和各有各的起源的,其中,一类源自完成工作,另一类则因提供资本而得以实现,再一类则是依据协调这两种生产要素的成效大小而决定。另外,每一个人的收入几乎都是复合型的。工人拥有自己的某种资本,资本家完成某种劳动,而企业家则通常既拥有资本又完成某种劳动。某一个人的收入在何种程度上从一个来源取得还是从另一个来源取得,这取决于来源种类与本书所能包括的还要多的影响因素。我们无法探究一个资本家究竟完成了多少劳动。我们希望弄清楚的只是工资率本身由什么来决定,而纯利率本身由什么来决定,以及纯收益本身又由什么来决定的。一旦这几种费率一一确定了,则某一个人的收入也就取决于他所能完成的工作的数量和性质、他所提供的资本的数量,以及他所做的协调工作所及的范围和种类。凡是非人们所能控制的,而是由某种一般的纯粹经济规律所决定的,则都是由这样一种产品的归属所决定的,这种产品就是劳动和资本两种要素所能够创造的而且最终所能得到的。
接下来,我们就尝试着揭示决定三类收入数额的那几种因素,而且仅限于此。不过,这可是一个引人注目的事实,即使我们仅限于这种探索,但要是成功了,我们确是解决了把人们按敌对阶层分类的个人隐私问题。发现决定工资率、利率和纯利润率的规律后,我们就可以判断甲某人对乙某人是否不满了。尽管我们并没有就弄清为什么其中一个人年收入仅500美元,而另一个人却是50000美元,但是就这两种收入来说,我们还是弄清楚了这两个人各自是否得到了理当归己的那一部分。不过,这两类分配尽管紧密相关,但还是得分清楚。
按人数分配,决定的是每个具体的人的收入。按照这种分配,甲某人年收入为500美元,乙某人为50000美元,而丙某人为500000美元,如此等等,而不论其中任何一个人的收入是如何获得的。我们所谓按职能分配,则是决定在某个具体的行当应获得多少。这一分配就是决定某个等级的劳动的日工资为1.50美元,而不论是谁完成那项劳动;它决定利率为5%,而不论谁得到。这两类分配的区别既明显又重要,因为给其中一个人所划的界线,是影响到给另一人所划的界线的。把某个人的收入看作是被除数,那么,按照某种按职能的分配,你可以把这笔收入分成工资、利息和利润。因为这个人在这几个行当中的每一个行当都可能得到一点。如果把全部工资都看作是被除数,那么,根据按人数分配,你也可以把这个总额分成每一个人都能得到的那几份工资。
要强调的是,在理论上,利润并不对抽象意义上的工资负有道义上的责任,虽然获得利润的企业家或许就得给领工资的工人一点什么似的。权利总是属于个人的,而且只有感觉灵敏的人才有权利,因为只有明智的人才有责任感。因此,在工资从每天1.5美元降至每天1美元这一事实面前,就根本不存在对或错的问题;但是,从劳动力的每一个成员的日薪中扣下0.5美元,且把它加到雇主的所得上,这就在双方之间提出了一个公正还是不公正的关键问题了。问题在于:雇主占有工人生产的什么了吗?工人阶级之间始终悬而未决的正是这个问题。每一天都有一定的数量的日薪由一个阶级交给另一个阶级。这个数量是由人们可能同意而且是能长存的一条原则决定的吗?这条原则待人公平吗?这个问题是涉及个人的,但它又是由有关纯粹按职能分配的一门学科予以解决的。
要是每一种生产职能都按其产品数量付酬的话,那么,每个人所能得到的也就都取决于每个人各自能生产多少了。如果他是工作的,那么他所得到的也就取决于他所创造的;要是他还提供资本,那么他就还能从他的资本所能生产的那一部分中再得到一份;再进一步讲,要是在协调劳资关系上他提供服务了,那么他就还可以得到单独溯及那一职能的产品。只有按照这几种方式之一行事,一个人才能生产出东西来。如果他凭借这三种职能之中的任何一种,得到了他使之所生产的一切,那么他也就得到了他所创造的一切。如果工资、利息和利润,就其本身考虑起来,都是按照一种合理的原则确定的,那么,同行业不同阶层的人们就不会相互抱怨了。如果各项职能都是按照它们的产品计酬的,则人们就应该按产品产量付酬。因此,尽管权利是属于个人的,但是涉及分配的权利问题,却是经由职能的学习可以加以解决的。
实际上,我们还可以深入地进行纯粹伦理的研究。我们可以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即人人都按产量计酬的一种规则,在最高层次的意义上是否就是公正。实际上,就有某些社会主义者宣称这一规则是达不到公正的。各尽所能、按需付酬,这是人们熟悉的用以表达某种公平分配的理想的一句常用套话。按照这一规则,那就得从某些人的产品中拿出一部分用予满足更急需的人们。不过,这样做会违背人们通称的财产权。这公正与否的问题,不在这里的探讨范围之内,因为它是个纯伦理学的问题;反之,我们面临的则是一个经济事实问题。自然分配就能识别出人们的产品及其收益了吗?我们得到的和民法使我们有权拥有的,果真就是我们凭创造而得的自己的财产吗?我们现有的实际财产,从一开始就是取决于生产吗?
工人带着他口袋里的工资离开工厂时,这是民法保证他可以这样带走的;但在离厂前,他可是所在行业当天创造的财富中的一部分的合法所有人。由于某种原因,他所不懂的决定他的工资会是多少的那个经济规律,是使他的工资额与他当天的产品产量相称呢,还是就迫使他把他合法拥有的工资中的一部分留给雇主呢?迫使人们把按照创造权说来就归他们所有的一部分财富留给雇主的一种谋生方法,当属一种体制性的敲诈勒索,这是对财产权据以形成的原则的一种违法行为。
这就是我们必须解决的问题。这完全是一个与事实有关的问题。即使认为应该成为财产所有权依据的这一规律,也即“谁创造归谁所有”这一规则,果真就在财产所有权归属开始之处发挥作用了,那么,在工厂等处,就可以在那里就所创造的价值进行支付了,余下的,重实际的人就得按其性质完善这种行业制度,以至于这一流行规则的例外,或许就能少见一些、次要一些了。对不是体制性的敲诈勒索,我们就得反其道而行之;但是,显而易见,在认为财产权取决于一个生产者对他所创造的东西的这样一种要求权的社会,一般说来,必然维护在所有权起源之处即对劳动所作的支付上所拥有的权利,否则,在社会结构的基础上,就会有一种爆炸性因素,这个因素迟早会毁了这一基础。要是不保护财产,国家就没有必要存在。因此,一个国家要是迫使一个工人把凭借创造权就属于他的财产硬是扣除并留给工厂了,那么,它就会在一个决定性的关头归于失败。如果实际工资是劳动的全部产品,如果利息是资本的产品,如果利润是某种协调行为的产品,那么,财产一开始就会处于受保护之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