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海伦娜·罗森布拉特通过梳理“自由”和“自由主义”从古罗马时期到当代的词义演变,以及历史上围绕这一词义展开的各式论战,破除了这一流传甚广的错误认识。在她看来,自由主义者起初在内心里都是道德主义者,他们从不抛开公民义务空谈个人权利。自由主义被人为地塑造成了一种只关注个人自由的美国意识形态是冷战和美国全球霸权扩张的产物。这本著作为重新思考自由的价值,以及对自由、民主展开更加富有建设性的讨论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作者介绍
海伦娜·罗森布拉特(Helena Rosenblatt),纽约城市大学研究生中心历史学教授,是18世纪到19世纪欧洲学术史研究领域的专家,研究兴趣还包括自由主义、共和主义、基督教思想和启蒙运动等。她著有《自由价值观:邦雅曼•贡斯当和宗教政治》(Liberal Values: Benjamin Constant and the Politics of Religion),《与卢梭一起思考:从马基雅维利到施密特》(Thinking with Rousseau: From Machiavelli to Schmitt)等。
部分摘录:
美国——全世界最自由的国度 此后,随着欧洲人逐渐了解美国宪法,出现了一场关于英美两国政府的形式哪一种更自由的争论。美国人常常夸耀自己的宪法是世界上最自由的,各式充满爱国色彩的布道词也传播了这一理念。美国的布道者将基督教、共和主义和自由主义的语言融为一体以传达这一点。在1780年一场纪念马萨诸塞州宪法的布道会上,曾在哈佛大学学习并在波士顿任职的公理会牧师塞缪尔·库珀(Samuel Cooper,1725-1783)就提到,美国“如此自由的政府和高明的政治制度”会吸引来自世界各个角落的移民。[99]曾在耶鲁大学受教并担任耶鲁学院院长的公理会牧师埃兹拉·斯泰尔斯(Ezra Stiles,1727-1795)也将美国的共和体系视为人类能够想象到的“最公平、最自由、最完美”的制度。[100]牧师约瑟夫·莱思罗普(Joseph Lathrop,1731-1820)指出,英国的宪政曾经“比欧洲大部分国家的政府形式都要自由”,但是现在美国宪法“更加自由”。[101]这些说法被不断地重复。戴维·拉姆齐(David Ramsay)在1789年出版的《美国革命史》(History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中总结了美国宪法比欧洲各国宪法更自由的根本原因。他写道:“现代欧洲各国政府的自由,很大程度上是王权或者军事领袖妥协、让步或者慷慨给予的结果。只有在美国,理性和自由才同时在宪法的制定中得以体现。”[102]
欧洲人也讨论了哪种政府形式更自由。理查德·普莱斯的结论是美国的制度更自由。他的《对美国革命重要性的观察》(Observation on the Importance of the American Revolution)出版于1784年,并很快被译为法文。他写道,美国的政府比“迄今为止世界任何地方的政府都要自由”[103]。许多欧洲人表示赞同。[104]美国的宪法使美国成为自由之地和全世界最自由的国家。
自由的国家不一定是民主国家。无论从哪个方面衡量,18世纪的美国都不民主。更不用说对当时的大部分人而言,“民主”就是无政府和暴民统治的代名词。不过美国亦不承认世袭特权。因此,它要求每一位公民都展现出“真正高尚的慷慨情操和友爱”,这是每个人为“所有人的共同利益”作出的公民承诺。[105]
欧洲人对美国宪法的推崇不代表他们认同美国宪法的各个方面,许多人憎恶奴隶制并在著作中加以谴责。苏格兰法学教授约翰·米勒(John Millar,1735-1801)是亚当·斯密的学生,他在1778年就写道:“观察到那些每天高谈阔论政治自由,并将自己的征税权视为人类不可剥夺之权利的人,竟然使大部分同胞身陷于不仅财产被剥夺,而且几乎所有权利都被剥夺的境地,而且对此毫无顾虑,这实在是不寻常的奇观。财富似乎从未造成如此刻意的局面,使自由主义的论点成为一句戏言,并展示出人类的行为从根本上而言很少会以什么哲学原则为指导。”[106]
在这片英国的前殖民地上,“自由情操”越来越难以兼容对奴隶制的支持。[107]1780年3月25日,《宾夕法尼亚邮报》(Pennsylvania Packet)刊载了一篇提倡废除奴隶制的文章,作者署名为“一位自由主义者”(A Liberal),这大概是这个词第一次作为名词出现。[108]另一位署名“自由人”(Liberalis)的作者于1781年致信《宾夕法尼亚日报》(Pennsylvania Journal):“良好的辉格党人应当反思,在欧洲人看来,这些州的公民是多么的言行不一,他们熟知自己的权利,却仍旧对贫苦非裔的遭遇视而不见。”他很自然地宣告:“所有人都是自由和平等的。”[109]然而,众所周知,当时的联邦宪法不仅没有废除奴隶制,反而对其加以保护。
此外,反废奴主义者还主张奴隶制与自由原则完全没有冲突。一位反废奴主义者写道,这个国家的自由和立国原则并不排斥奴隶制。今天被誉为保守主义创始人的英国政治家埃德蒙·柏克(Edmund Burke,1729-1797)也不认为奴隶制有损美国南方的“自由精神”(spirit of freedom)。相反,他提出正是在美国南方,自由(freedom)才“更加高尚和自由”[110]。
一些人认为自由原则应当适用于女性。约翰·亚当斯出席费城大陆会议时,妻子阿比盖尔给他写过一封著名的信:“我想你一定会参与制定新的法典,我希望你在新法典中会想到妇女,在对待她们时能够比你的祖辈更加慷慨友善。不要把无限的权力交予丈夫。记住,只要有可能,男人总想做暴君。”[111]当她的丈夫对此不理不睬时,阿比盖尔·亚当斯(Abigail Adams,1744-1818)致信政论作家默西·奥蒂斯·沃伦(Mercy Otis Warren,1728-1814),对迄今没有一部“建立在公正和自由原则之上的法律可以保护我们”,使得“霸道与暴虐之人”“伤害我们却不受惩罚”[112]表达了极大的沮丧。
美国自由政府体系的建立确实引发了人们对博雅教育的目的和受众的重新思考。以出版字典、拼写课本和文摘闻名的诺亚·韦伯斯特(Noah Webster,1758-1843)希望美国能够建立全新的公共教育体系,以彰显与欧洲的区别。他引用法国启蒙思想家孟德斯鸠的话,主张美国的教育体系应当“合乎其政府原则”。在专制统治下,人们不应接受教育,或者只能接受很少的教育;在君主统治下,教育要以公民的阶级来划分;但在共和国里,“(政府)掌握在人民的手里”,知识应当更广泛地传播,甚至要传播到“贫困的人们”那里。他解释说:“当我谈到知识的传播时,我指的可不仅仅是拼写课本和《新约全书》。”知识也不仅限于科学。对韦伯斯特来说,极其重要的一点是:“教育体系应当……在美国青年的心灵中注入道德和自由的原则,并以公正和自由的政府观启发他们。”[113]
美国人的教育机会在独立战争后的几年中得到了巨大的扩展。一些人甚至坚信妇女的教育也应该得到扩展。本杰明·拉什(Benjamin Rush)是一名军医,也是《独立宣言》的签署人之一,他在《论女性的教育》(“Thoughts upon Female Education”,1787)中对许多男性在女性教育方面所持的“不自由”观点表达了遗憾。他们担心自由教育会使他们的妻子不再专心家务,更难管教。拉什认为这都是错误的想法。更好的教育会使美国的母亲们成为更好的妻子、伴侣和子女的教育者。美国政府的共和制度要求必须给予美国女性适当的教育。这样,她们才能更好地将政府的原则、理念传授给美国公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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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可以看到,在法国大革命前夜,“自由主义”这个词虽然还没有被发明出来,但劝诫人们践行慷慨(自由)在欧洲已经有数百年历史的传统了。这个词一开始指的是罗马公民的理想品格,包括对自由、慷慨和公民理念的热爱,后来逐渐被基督教化、民主化、政治化,以至于到了18世纪,它已经被用来形容美国宪法了。人们声称自由的宪法需要自由的公民——这些人热爱自由、慷慨大方、充满公民理念,并且理解人与人之间的联系以及自己对共同利益所要承担的义务。他们只有通过博雅教育才能学到这种价值观。一些人还坚信这需要一种宽容、理性、对科学和自由探究保持开放态度的自由的基督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