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本书依请求权基础的规范类别(主要规范、辅助规范、防御规范、参引规范、宣导规范)对《民法典》共1260条条文进行分类,以方便法律适用。 内容涵盖使用说明、目录、正文、附录。 使用说明通俗易懂、凝练简洁地介绍了请求权基础的基本理论、适用模式及本书的使用方法。 目录逐条标注各条文的条旨及各条所含规范类别。 正文中将法律条文序号统一由汉字改为阿拉伯数字,便于阅读检索。每条标注条旨与规范类别,其中,规范划分至最小单元并分别标注规范类别。同时拣选若干重点请求权基础,对该请求权基础内在结构检视做详细梳理。 附录收录《民法典》典型请求权基础简表、《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索引以及文献扩展,文献扩展依方法阐释、规范分析、案例分析三类,推荐请求权基础拓展阅读文献。
作者介绍
吴香香,法学博士,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北京市债法学研究会理事,《中德私法研究》(CSSCI来源集刊)编辑部主任。2000年至2010年间就读于中国政法大学,先后取得法学学士(2004)、法学硕士(2007)、法学博士(2010)学位,并分别于2008年9月至2009年8月赴德国哥廷根大学、2011年8月赴德国汉堡马克斯·普朗克外国私法与国际私法研究所访问学习。2018年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百名法学英才”培养计划、中国政法大学钱端升杰出学者支持计划。主持国家社科基金项目“民法典编纂中请求权基础的体系构建研究(18BFX110)”与教育部项目“请求权基础探寻方法:展开民法的公因式(12YJC820113)”。
部分摘录:
第1条 【立法依据[1]】〈宣导〉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2条 【调整对象】〈辅助〉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3条 【权益保护】〈宣导〉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4条 【地位平等】〈辅助〉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5条 【意思自治】〈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6条 【公平原则】〈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7条 【诚信原则】〈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8条 【公序良俗】〈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9条 【绿色原则】〈辅助〉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有利于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
第10条 【民法法源】〈辅助〉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1条 【特则优先】〈参引〉其他法律对民事关系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12条 【地域效力】〈参引〉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防御〉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章 自然人 第一节 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第13条 【权利能力起止】〈辅助〉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第14条 【权利能力平等】〈辅助〉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第15条 【出生和死亡时间】〈辅助〉自然人的出生时间和死亡时间,以出生证明、死亡证明记载的时间为准;没有出生证明、死亡证明的,以户籍登记或者其他有效身份登记记载的时间为准。有其他证据足以推翻以上记载时间的,以该证据证明的时间为准。
第16条 【胎儿权利能力】〈辅助〉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防御〉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
第17条 【成年】〈辅助〉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防御〉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
第18条 【完全行为能力】〈辅助〉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辅助〉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第19条 【限制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辅助〉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防御〉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0条 【无行为能力的年龄标准】〈辅助〉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21条 【无行为能力的意思能力标准】〈辅助〉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参引〉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22条 【限制行为能力的意思能力标准】〈辅助〉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防御〉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23条 【法定代理人】〈辅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24条 【成年人行为能力欠缺与恢复的认定】〈辅助〉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