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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命的自负-电子书下载

经营管理 2年前 (2022-07-15) 1455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简介

1978年,年届80高龄,与形形色色的社会主义战斗了一生的哈耶克,希望让这场论战有个了断。他设想举行一次正式的大辩论,地点很可能是在巴黎,让社会主义的主要理论家与知识界中赞成市场秩序的领军人物对垒。他们所要讨论的问题是:“社会主义是错误的吗?”赞成市场秩序的人将会证明,不管是以科学、事实还是逻辑为根据,社会主义都是错误的,而且历来如此;本世纪社会主义思想在许多实践领域的应用屡屡遭受的失败,从整体上说便是这些科学谬误的直接后果。哈耶克把支持自由市场的主要论点写在一份宣言里,然后又压缩成了这本小书。
部分摘录:
目标不明:扩展秩序中行为的大多数目标都不是自觉的或深思熟虑的 有些特殊的要点和问题,其中大多数都是对以上内容的深化,它们有助于澄清这些事情如何一起发挥作用。
首先是我们的知识实际上如何产生的问题。大部分知识的获得——我承认,认识到这一点让我花了不少时间——并不是来自直接的经验或观察,而是来自一个对通过学习得到的传统进行筛选的不间断过程,它需要个人承认并服从那些无法用传统理性学说加以证明的道德传统。传统选择过程的产物,选择对象则是那些非理性的,或不如说是“未经证明的”信念。这些超出任何人的知识范围和意图的信念,有助于信奉它们的人繁荣兴旺(这与信奉它们的理由——例如宗教理由——没有必然联系)。这个形成了各种习俗和道德观念的选择过程能够加以利用的实际条件,较之个人能够认知的范围要大得多,因此传统在某些方面比人类理性更优越,或“更聪明”(见前一章)。这种重要的见解,只有那些极具批判精神的理性主义者才能认识到。
其次是前面提出的那个与此密切相关的问题,即在行为规则的进化选择中,真正起决定作用的因素是什么。人类喜欢专注于立刻就能感受到的行为后果,但它们在这种选择中是不重要的;相反,在有长远作用的——凯恩斯嘲讽的正是这种长远作用(1971,C.W.:IV,65)——行为规则指导下做出的决定所导致的结果,才是选择的依据。正如前面的论证和以下讨论所示,这些结果主要依靠保障每个人私人领域的财产和契约规则。休谟早就指出过这一点,他写道,规则“并不是从具体的个人或公众在享用任何具体好处时所得到的功利或优势中产生出来的”(1739/1886:II,273)。人们在采用这些规则之前,并没有预见到它的好处,虽然有些人会逐渐明白他们从整个体系中有何收益。
对于我们前面的主张,即通过学习得到的传统起着“适应未知事物”的作用,必须给予不折不扣的理解。对未知事物的适应能力,是一切进化过程的关键,现代市场秩序在不断进行自我调整时所针对的事件,当然是任何人都不可能全部掌握的。个人或组织在适应未知事物时可以利用的信息,肯定是不完整的,它们是由一些信号(譬如价格)经过环环相扣的众多个人来传播的,每个人都以不同的组合方式,传递着抽象的市场信号流。但是,整个行为结构倾向于利用这些局部的和零散的信号,适应任何个人都不知道或预见的条件,即使这种适应绝没有达到完美的程度。这就是这一结构得以生存的原因,也是利用这一结构的人得以生存和繁荣的原因。
这种适应未知事物的自发产生秩序的过程,不可能为它特意计划一种替代方案。不管是人的理性,还是他内在的“善良本性”,都无法让人做到这一点,在面对因为先人一步找到了一些规则而开始扩张的竞争性群体时,为了维护自己,他只能服从那些他并不喜欢的规则——存在的只有这种严酷的必然性。
如果是我们精心构筑了或正在自觉塑造这个人类行为的结构,那么我们只需要问一下每个人,他们为什么同任何特定的结构发生相互作用。然而事实上,那些专业研究者,甚至在经过了数代人的努力之后,发现解释这些问题是极为困难的,他们无法就具体事件有何原因以及能造成什么结果达成共识。经济学一项奇妙的任务就是向人们证明,对于他们自以为能够加以设计的事情,其实他们所知甚少。
幼稚的头脑只能把秩序理解成有意安排的产物,在这种头脑看来,在复杂的条件下,通过分散的决定可以更有效地获得秩序和对未知事物的适应能力,以及权力的分化实际上会扩大全面秩序的可能性,未免是一种荒唐可笑的观点。但是,这种分权实际上使更多的信息得到了利用,这是否定建构论理性主义要求的主要理由。基于同样的理由,配置资源的权力以可以变化的方式分散在许多能够实际决定这些资源用途的个人手里——这种分散是通过个人自由和分立的财产做到的——才能使分散的知识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只有在个人可以按照自己的决定运用他的知识时,才有可能使任何个人所拥有的许多具体知识全部得到利用。没有任何人能够把自己的全部知识都传达给别人,因为许多他能够亲自加以利用的知识,是在制定行动计划的过程中才变得明确起来的。这种信息,例如了解到他能够获得的各种物资相对匮乏,会随着他在自己所处的环境下着手具体的工作而出现。只有这样,个人才能够发现他在市场上应当寻找的,以及有助于他做到这一点的,是另一些人对他们在个人环境中的发现所做出的反应。整个问题不仅仅在于利用现有的知识,还在于在现有条件下尽可能多地发现有价值的信息。
时常有人指责说,财产制度是一种自私的制度,因为它只让那些拥有一些财产的人受益,而且它当然是由得到了一些个人财富的人“发明”的,他们为了利益的独享,希望保护这些财富不受别人侵犯。的确,卢梭的忿怒,他关于正是自私和剥削的利益使我们身陷“枷锁”的断言,都有这些想法从中作祟。但是它没有考虑到,我们的整个生产规模变得如此之大,完全是因为我们通过各有其主的财产的市场交换过程,能够利用广泛分布的有关具体事实的知识,来配置各有其主的资源。市场是惟一已知的方法,它能够提供信息,使个人可以对他们直接有所了解的资源的不同用途的相对利益加以权衡,并且不管他们是否有此意图,他们能够通过利用这些资源,为相距遥远素不相识的个人的需求提供服务。这种分散的知识从本质上说只能是分散的,不可能被集中起来传递给专门负责创设秩序这项任务的某个权力机构。
因此,分立的财产制度并不是自私的制度,它不是、也不可能是为了把财主的意志强加给其他人而“发明”出来的。相反,它的好处是普遍的,因为它把生产的支配权,从少数不管如何自负知识毕竟有限的个人那儿,转移给了一个过程,即扩展秩序,它使所有人的知识得到了最大限度的利用,因此使没有财产的人得到几乎和有产者同样多的利益。
所有的人在法治下享有自由,并不要求所有的人都能拥有个人财产,而是要求许多人都能够这样做。我本人宁愿没有财产生活在一片其他许多人拥有一些财产的土地上,也不愿生活在一个全部财产“集体所有”、由权力机构安排其用途的地方。
然而,这种观点也会受到批驳甚至嘲讽,说这是在为特权阶层的自私辩解。根据从物理学之类的领域中学来的解释有限因果关系的方法思考问题的知识分子,发现可以轻而易举地让体力劳动者相信,是资本的个人所有者的自私决定——而不是市场过程本身——在利用着广泛分布的机会和不断变化着的相关事实。根据市场价格进行核算的全过程,有时甚至被说成是资本家为了掩盖其剥削工人的行为而采取的阴谋诡计的一部分。然而这种批驳却没有顾及一再有人说过的论点和事实:某种可用于操纵全局的假定的客观事实整体,资本家是得不到的,就像社会主义者希望用来取代资本家的那些管理人员也得不到一样。这种客观事实根本就不存在,因此也不可能为任何人所用。
第三,对行为规则的遵守不同于对某些事物的知识(各种人以各种方式指出过这种不同,例如吉尔伯特·赖尔对“知其然”和“知其所以然”的区分。见1945—46:1—16)。遵守行为规则的习惯是一种能力,它同某人的行为会有何种结果的知识极为不同。这种习惯行为应被视为理所当然,它是使自己适应或采纳一种模式的技巧,而个人对这种模式的存在几乎浑然不觉,对它的类属也几乎一无所知。然而,大多数人虽然无法解释或描述各种不同的模式,却能够意识到并使自己适应它们。因此,一个人如何对感知到的事件做出反应,起决定作用的不一定是他对自己行为结果的知识。因为我们经常没有、也不可能有这样的知识。既然我们无法获得这样的知识,要求我们应当具有这种知识,便很难说有任何合理之处;而且事实上,如果我们的所作所为,全让我们对这些结果确实掌握的有限知识来支配,我们的处境会更加可怜。
大脑或思维中预先形成的秩序或模式,不仅不是一种使秩序得以确立的高级方式,甚至是一种很初级的方式。因为它肯定只能是一个整体系统中的一小部分,在这个整体系统中,更大系统的某些特征能够反映自身。人的大脑几乎根本不可能充分解释自身(哈耶克,1952:8.66—8.86),就像它不可能说明或预测众多人类大脑相互作用的结果一样。
第四,重要的一点是,许多个人根据不同的信息分散做出决定,由此产生的秩序,不可能由不同目标相对重要性的统一尺度来决定。这使我们十分接近于边际效用问题,我们将把这个重要问题放到第六章再做讨论。不过这里不妨一般性地谈谈扩展秩序造成的差异所带来的好处。自由包括与众不同的自由——在自己的领地上追求自己的目标;但是,不仅在人类事务的领域,无论是在什么地方,秩序需要以它的构成因素之间的差异为前提。这种差异可能仅限于其构成因素时空位置的差异,但是,除非一种秩序有比这更大的差异,它就是一种没有意义的秩序。秩序之所以可取,不在于它能保持一切因素各就其位,而在于它能够生成在其他情况下不可能存在的新力量。对有序化水平——即秩序创造并提供的新力量——更有决定性作用的,不是其构成要素的时空位置,而是它们的多样性。
这方面的事例随处可见。想想遗传进化促进了人类婴幼儿期和童年期独特的延长这一现象吧,因为它能够产生极大的多样性,从而大大加快文化进化和人种的增加。虽然个人之间受生物学决定的差异,很可能要小于一些家养动物(尤其是狗)的差异,但是出生之后那个漫长的学习期,使个人有更多的时间去适应自己的具体环境并吸收自己生于其中的不同传统。使劳动分工、从而也使扩展秩序成为可能的技能多样化,要大大归功于这些不同的传统,而促进这些传统的则是人的各种天赋和偏好。然而,整个传统又是无比复杂的,不可能受任何个人智力的支配,因此除非让众多不同的个人吸收其不同成分,它便不可能得到继承。个体差异的巨大优势,在于它使庞大的群体更有效率。
可见,个体差异增强了合作的群体的力量,使其超出个人努力的总和。协调的合作让独特的天赋发挥作用,而具备这种天赋的人若是被迫孤身一人为生存而奋斗,就会使它得不到利用。专业化造成并鼓励少数个人的发展,使他们独特的贡献足以养活自己,甚至能够超过另一些人为整体做出的贡献。约翰·斯图亚特·穆勒曾把威廉·冯·洪堡的一句名言写在他的《论自由》的书名页上,用这句名言说,文明就是“人类最为丰富的多样性的发展”。
对这种差异或许起着主要作用的知识,远不是任何哪个人的知识,更不是某个发号施令的超级头脑的知识,而是从一个过程中产生的,在这个过程中,散布在千百万相互交往的个人中的、各不相同甚至彼此冲突的信念之间发生着实验性相互作用。人类表现出智力的提高,更主要的原因不是个人私有知识的增加,而是收集各种不同的分散信息的方式,这反过来又产生了秩序并提高了生产力。
由此可见,多样性的发展是文化进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对于别人的价值,大多是由于他和别人有所不同。秩序的重要性和价值会随着构成因素多样性的发展而增加,而更大的秩序又会提高多样性的价值,由此使人类合作秩序的扩展变得无限广阔。假如不是这样,譬如说,假如千人一面,谁都不能和别人有所不同,劳动分工就会变得没有意义(也许只有不同地区的人除外),相互协作的努力不会带来多少好处,也不会存在建立任何强大或巨大秩序的前景。
因此可以说,个人在能够自由加入复杂的合作结构之前,必须变得与众不同。进一步说,他们还必须结成一个性质独特的实体:它不仅仅是个总和,而且是一个结构,它在某些方面类似于有机体,在某些重要的方面又和它不同。
第五,有个问题是,既然存在着所有这些困难和反驳,为什么还会有人提出这样的要求,要把人们的行为限制在一心追求已知的和可观察的有益目标上呢?这部分是小群体中本能的、谨小慎微的、小家子气的伦理学的残留物。在这种小群体里,取得共识的目标是以彼此相识的同伴的需要为转移的(即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前面我曾说过,在扩展秩序中,休戚与共和利他主义只能以某种有限的方式在一些小团体中有可能行得通,而且,如果把整个团体的行为限制在这种行为上,会破坏其成员的协作努力。相互合作的团体的成员的大多数生产活动一旦超出个人知觉的范围,遵守天生的利他主义本能这种古老的冲动,就会实际阻碍更大范围的秩序的形成。
一切道德体系都在教诲向别人行善,从这个意义上说,它们当然都赞扬利他主义行为,但问题在于如何做到这一点。光有良好的愿望是不够的——我们都知道这会铺出一条什么道路。严格地只去做那些对具体的他人明显有利的事情,并不足以形成扩展秩序,甚至与这种秩序相悖。市场的道德规则使我们惠及他人,不是因为我们愿望这样做,而是因为它让我们按照正好可以造成这种结果的方式采取行动。扩展秩序以一种单凭良好的愿望无法做到的方式,弥补了个人的无知(由此也使我们——就像前面讨论的那样——适应了未知事物),因而确实使我们的努力产生了利他主义的结果。
在一个利用广泛的劳动分工导致的更高生产力的秩序中,个人再也不可能知道他的努力是在为谁或应当为谁服务,他也不可能知道自己的行为会给那些他不认识但消费着他的产品的人或给他所提供的产品带来什么后果。这样一来,他根本不可能再用利他主义来指导自己的生产活动。即使我们仍可把他的动机称为利他主义,因为他的动机最终注定会给别人带来好处,然而它们有此结果,却不是因为他的目标或愿望就是服务于别人的具体需要,而是因为他遵守了抽象的规则。就这种新的意义而言,我们的“利他主义”非常不同于出自本能的利他主义。不再是被追求的目标,而是得到遵守的规则,决定着行为的善恶。遵守这些规则,在约束着我们大多数谋生活动的同时,也使我们能够贡献出一些超出我们具体了解范围的好处(同时它很难阻止我们把自己剩余的所得用于满足我们出自本能的愿望,做些可观察到的善事)。由于社会生物学家对“利他主义”一词系统的滥用,这一切已经变得晦暗不明了。
要求人们的行为局限在一心追求已知的有利目标上,对此做出的另一种解释也值得一提。这种要求不仅是出自远古时代不明事理的本能,也来自赞成这种要求的知识分子所特有的一种品质——一种完全可以理解、但仍然是不攻自破的品质。知识分子特别急于知道,他们称之为自己“理智的产物”的思想,到底该用于什么终极目标。因此他们热切关注着自己思想的命运,他们非常不愿意失去对自己思想的控制权,尤甚于体力劳动者不愿意失去自己的物质产品。这种反应常常使这些饱学之士不愿投身于交换过程——为不可知的目标而工作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他们的努力惟一可以辨认的结果,也许就是另一些人的利润。体力劳动者随时乐于承认,他的雇主的职责就是了解他的双手所从事的劳动最终会满足什么需求。而在一个服务或观念网络中相互作用的众多知识分子的产品中,一个知识分子个人的工作所占的位置却是不那么容易辨认的。受教育越多的人,越不愿意屈从于一些不可理解的指示——例如市场(尽管他们也在谈论“观念的市场”)。由此造成的结果是(也不是有意的),他们倾向于反对那些正可提高他们对自己同胞的作用的工作(他们没有理解的工作)。
这种消极立场有助于进一步解释知识分子对市场秩序的敌视,以及他们更为亲近社会主义的原因。如果这些人更好地理解了抽象的和自发形成秩序的模式在全部生命领域所起的作用,大概这种敌视和亲近倾向会趋于消失;假如他们对进化、生物学和经济学有更好的了解,他们无疑会做到这一点。但是在面对这些领域的知识时,他们往往听不进去,甚至不愿承认存在着我们的头脑只能得到一些抽象知识的复杂事物。因为有关这类事物一般结构的单纯的抽象知识,不足以使我们有能力真正“建造”它们(也就是说,用已知的片断把它们拼装在一起)或预见到它们所采取的具体形式。它充其量只能指出在什么样的一般条件下——我们有时或许能够创造这种条件——许多这样的秩序或系统会自动形成。研究类似的复杂现象的化学家很熟悉这种问题,而那些习惯于根据少数可观察的事件之间的简单关系解释一切的科学家,通常并不了解这种现象。因此,这种人会情不自禁地用一种泛灵论的方式,把较为复杂的结构解释成设计的结果,并且猜测,在到处都找不到其设计者的“设计物”背后,可能有种神秘莫测的操纵力——例如统治“阶级”的某种阴谋。这又使他们更加不愿意在市场秩序中放弃对自己产品的控制权。知识分子中有一种普遍的现象:感到自己不过是隐蔽的——即便是非人格的——市场力量的工具,这简直就像是一种对人格的侮辱。
他们显然没有认识到,他们以为资本家在支配着这一过程,其实资本家也是一个非人格过程的工具,他们也不清楚他们的努力的最终结果和目的,他们所关心的不过是整个结构中较高层次、因而范围也较大的事情。而且,想到他们自己的目标是否得到满足的问题要由这些人——只关心手段的人——的活动来决定,这件事本身就让他们生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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