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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之变-电子书下载

历史传记 热爱 读书 2年前 (2022-06-23) 1563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简介

《秦法之变》是秦汉史研究学者黄中业的代表作。本书从秦国法制建设的角度对商鞅变法以来的秦进行了考察和详述,是该领域研究绕不过去的话题。
七国称雄中其他六国变法高潮后成果得而复失,唯有秦国变法最为彻底,商鞅虽死,秦法未败,商鞅的变法改制,不仅使秦国富民强,进而建立了历史上第一个中央集权制国家,而且其建立的法律体制,在后来的统治中无不发挥着不容忽视的作用,后世的法律体系也无不受秦法的影响。此书从历史的角度介绍商鞅的“改法为律”,从秦法建立之初谈起,论及指导思想及法治理论,进而探讨了秦国的刑法、刑事诉讼法、行政立法及其他法律等,为我们了解法制形成之初的原始形态提供了范本。

作者介绍

黄中业,黑龙江省肇源县人,1938年生。吉林大学历史系教授。出版《战国变法运动》《秦国法制建设》《战国盛世》《唐开元盛世》《秦始皇嬴政传》《汉高祖刘邦传》《萧何大传》《隋文帝杨坚传》《唐太宗大传》《三代纪事本末》等专著,发表学术论文五十篇。其中,《战国变法运动》《重评秦始皇帝》分别被华中师大历史学院、厦门大学精品课程列为中国古代史战国秦汉时期的参考书目之一。

部分摘录:
战国形势与变法运动的兴起
中国的奴隶社会,属于古代东方类型,有它自身的许多特点。所谓井田制度、分封制度、宗法制度以及以《诗》、《书》、《易》、《礼》、《春秋》、“六艺”为代表的意识形态,构成了西周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主体。至春秋之世,这种奴隶制度已进入衰落阶段。正如金景芳先生在《中国奴隶社会史》(上海人民出版社,1983年)和《中国古代史分期商榷》(《历史研究》1979年第3期)中所概括的那样:隶农的出现与井田制的逐渐瓦解;食邑制的盛行、县的始设与分封制的逐渐废止;族权同君权的对抗与宗法制的逐渐破坏;礼治被法治的逐渐取代,如此等等,这一切,标志着从经济基础到上层建筑,中国的奴隶制度已陷入全面的危机之中。
在上述历史背景下,公元前539年,齐国的晏婴出使晋国。在接待晏婴的国宴上,晋国的叔向向贵宾询问齐国的情况,两人之间有一段重要的对话,《左传·昭公三年》有详细的记载。在对话中,二人一致哀叹本国的国家政权即所谓“公室”,已进入无可挽救的末世。晏婴说:齐国的国君齐景公厚敛无度,人民挨饿受冻;酷刑之下,被砍去双足的罪人之多,致使市场上“假足”的价格上涨而鞋价下跌。他认为,齐国的国家政权不久将被陈氏家族所篡夺。叔向说:晋国的公室也进入末世,国家原有的军队,官兵严重缺员;庶民凋敝,路上满目饥馑,而公家豪富奢侈;君命下达,民如逃避寇仇;晋国原有八大家族,其后人降为平民、奴隶;国家政权把持在大夫的家门之中。晏婴、叔向作为齐、晋两国大夫,他们一致哀叹本国的国家政权到了无可挽救的末世,这表明,当时社会确已陷入这样一种绝境:昔日的奴隶主贵族统治集团已不能照旧统治下去了,旧秩序已遭到严重的破坏;而作为社会重要支柱的平民阶层(即所谓“国人”,他们是当时军队的基本成员),也无法照旧生活下去了,奴隶制度已陷入全面的危机之中。
春秋之世奴隶制的危机,有它深刻的社会根源。从生产力方面考察,一是原来地处中原和边陲地区的几个大诸侯国如齐、晋、秦、楚等,于春秋初、中期在经济上有较大的发展,赶上或超越了中原地区,成为经济上的强国;二是春秋后期的生产力发展有了新的突破,它具体地表现在铁制工具和牛耕的使用、大型农田水利工程及大型手工业作坊的出现、工商业的繁荣等方面。
生产力的飞速发展,导致了生产关系上的重大变革。表现在土地所有制方面,首先是“隶农”的出现和井田制的瓦解。在手工业方面,则是“工商食官”制度的破坏。在赋税制度上,春秋时期各国都实行了不少的改革,如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晋国的“作爰田”,鲁国的“初税亩”“作丘甲”“用田赋”,郑国的“作丘赋”,楚国的“量入修赋,赋车籍马”,陈国的“赋封田”,等等,上述改革,虽然内容不尽相同,但有一个共同的特点,即剥削量的增加。在客观上,这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有关。总之,西周以来的奴隶制生产关系,至春秋时期已遭到严重破坏。新的生产关系即封建主义的生产关系,已在奴隶社会的母体中大量地产生了。
同生产关系变革相联系的是,春秋末期,奴隶主阶级原有的等级隶属关系已遭到严重的破坏,他们之中的大部分人由于采用了新的剥削方式,已开始向地主阶级转化,原属于“普遍奴隶”的“野人”随着井田制的逐渐瓦解、“国”与“野”界限的消失,大部分已上升为农奴并开始向个体农民转化;原来的平民阶层除少数上升为统治阶级之外,大部分加入了农奴或个体农民的行列。孟子是战国中期人,他在书中所谈到的“农夫”,其社会地位已是个体农民。当然,平民阶层和统治阶级中的某些人,也时有沦为奴隶的,奴隶主和奴隶作为阶级尚且存在。总之,春秋之世中国各阶级及其之间的关系,正处于大的变动之中。
然而,在上层建筑领域,情况则有所不同。作为西周奴隶制国家政体的分封制度[1],至春秋后期,由于食邑制的盛行和县的出现,已遭到严重的破坏。但是,作为分封制度下的“世卿世禄”制度依然存在,各诸侯国内卿大夫把持国家政权、迭踞高位的现象,依然比比皆是。在意识形态方面,周礼和礼治的思想依然禁锢着卿大夫们的头脑:这些人可以为自身的利益改革赋税制度、变更生产关系,也可以像叔向、晏婴那样去哀叹公室末世的来临。但是让他们放弃世卿世禄制度,摈弃周礼和礼治的传统思想,则直接损害着他们既得的利益,有悖于他们的信仰,是难以办到的事。以上事实表明,春秋末世各诸侯国的上层建筑,基本上依然是奴隶制的上层建筑。这个旧的上层建筑同新的生产关系和经济基础是不相适应的,因此,改变腐朽的奴隶制上层建筑的性质,完成中国社会由奴隶制向封建制的转变,这个伟大的历史使命,并不是靠所谓新兴地主阶级在各国武装夺取政权来完成的。同战国时期实行变法革新的各国国君相比,鲁三桓、晋六卿、齐田氏在他们夺取国家政权前前后后的所作所为,表明他们与昔日的奴隶主贵族并没有什么不同;而上台之后,他们也没有实行过什么代表新兴地主阶级利益的改革和新政策,称不上是新兴地主阶级在政治上的代表人物。在中国历史上,并没有发生过新兴地主阶级向奴隶主贵族夺取国家政权的事。实际情况是相继在各国兴起的变法运动,自上而下地改变了上层建筑性质,完成了向封建制的飞跃[2]。
战国变法根源于当时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是社会内在规律发展的必然结果。这一事实,并不意味着否认“在社会领域内进行活动的,全是有意识的、经过深思熟虑或凭激情行动的,追求某种目的的人;任何事情的发生,都不是没有自觉的意图,没有预期的目的”[3]。历史事实表明,是实现富国强兵的这一“预期的目的”,推动着各国国君先后走上了变法革新的道路。
战国时期政治形势的突出特征,便是七雄并立,它是春秋后期“晋楚齐秦,匹也”政治局面在新的历史时期的一种延续。《淮南子·要略》曾概括这种形势,说:“晚世之时,六国诸侯,溪异谷别,水绝山隔,各治其境内,守其分地,握其权柄,擅其政令,下无方伯,上无天子,力征争权,胜者为右。”这就是说,七雄并立政治局面的形成和存在,是以如下几个条件为前提的。其一,是称雄的诸侯各自辖有相当辽阔的疆域,且有地理条件上的山川一类的险要为固守的屏障,此之谓“溪异谷别,水绝山隔”。其二,是称雄的诸国的国家政权,对其所辖领土实现了有效的统治,此之谓“握其权柄,擅其政令”。其三,是称雄的诸国在政治上、经济上、军事上都拥有相当强的实力,故能退可“守其分地”,进则“力征争权”,而“胜者为右”则是它们所追逐的目标。其四,基于以上原因,各大国在一定时期内的力量对比上,呈现出某种均势状态,即所谓“下无方伯,上无天子”。
七雄并立局面形成和赖以存在的四个条件之中,实力对比上的某种均势及各国间的相互制约,是最基本的条件。但是,均势是有条件的、暂时的,因而是相对的。对于称雄的各国国君来说,为着退可以固守疆域,进则图谋霸业,拥有强大的实力便成了他们最为关切的问题。
所谓实力,首先是军事实力。当时各国之间的争端,最终还是要靠战争来解决的,即如张仪所说:“夫战者,万乘之存亡也。”(《战国策·秦策一》)因此之故,需要“兵强”。同时,维系一支强大的军队,还要有雄厚的经济实力,因此还需要“国富”,实现富国强兵便成了各国有见识的国君施政方针的预期目的。
怎样才能实现富国强兵?实行变法的国君从晏婴、叔向所哀叹的“政在家门,民无所依”之中认识到,实现富国强兵,首先必须改变那种公室卑弱、“政在家门”的状况,加强君权,削弱旧贵族的势力。为此,就不能不对旧有的政治制度进行改革,把变法提到日程上来。秦孝公在商鞅变法前夕所说的“今吾欲变法以治”(《商君书·更法》),韩非所说的“夫立法令者,以废私也”[4],不仅道出了变法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也说明变法是被作为改革政治的一种手段而被付诸实行的。
《韩非子》书中有两段话,一是“法禁明则官法……官民治则国富,国富则兵强,而霸王之业成矣”(《六反》),二是“明主之国,无书简之文,以法为教;无先王之语,以吏为师。……是以无事则国富,有事则兵强,此之谓王资。既蓄王资而承敌国之衅,超五帝、侔三王者,必此法也”(《五蠹》)。这两段话的意思是说,实行新法(即变法革新)便可以富国,富国则可以强兵,强兵则霸王之业可成。此之谓韩非的“变法革新—富国强兵—霸王之业”的公式。这一公式,较完整地概括了战国变法运动领导者们“自觉的意图”和“预期的目的”。
战国变法运动的实践有力地说明,确实是富国强兵这一预期目的,推动着各国国君先后走上了变法革新的道路。而一大批具有远见卓识才能的“智能之士”,则成了变法之君不可缺少的得力助手[5]。
基于上述主客观原因,变法在中原各国的兴起,成了战国时期一种毫无例外的普遍现象:
公元前445年即位的魏文侯,是最早实行变法的魏国国君。他于在位的五十年中,重用贤才,在翟黄、李悝、吴起等一大批“智能之士”的辅佐下,实行“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原则,作“尽地力之教”,实行“平籴法”,制定成文法典《法经》,使改革获得成功,在比较完整的意义上开战国变法运动之先河,魏国成了战国初年最为强盛的国家[6]。
继魏文侯改革之后,赵烈侯于公元前403年任命牛畜、荀欣、徐越为“师”“中尉”“内史”,“选练举贤,任官使能”,在赵国实行改革。
接着,楚悼王于公元前390年重用吴起,令他主持楚国变法。吴起在楚国所实行的“罢无能,废无用,损不急之枝官,塞私门之请,一楚国之俗”变法措施,收到了国富兵强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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