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历史人类学小丛书“,是“新史学”品牌重点系列之一。本套图书为“历史人类学小丛书丛书”2021年精选集。共收录三部作品:
★《帝国缩影:明清时期的里社坛与乡厉坛》豆瓣8.2分推荐! 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教授刘永华力作!此个案展示出礼化为俗的过程,为理解中国历史上的礼俗互动问题提供了线索!
★《遇见黄东:18—19世纪珠江口的小人物与大世界》 香港城市大学人文学院中文及历史学系教授程美宝力作!思考18世纪与19世纪之间的“缺口”,黄东是作者的一个“上下而求索”的实践!
★《国史家事:《致身录》与吴江黄溪史氏的命运》豆瓣8.6高分推荐! 中山大学历史学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吴滔力作!深度解析《致身录》与吴江黄溪史氏的命运!
作者介绍
★程美宝,香港城市大学人文学院中文及历史学系教授,主要研究方向为:中国近代社会文化史、历史人类学,代表作有《地域文化与国家认同:晚清以来“广东文化”观的形成》等。
★吴滔,现为中山大学历史学系(珠海)教授,博士生导师。主要研究领域为历史地理学、明清社会经济史。先后出版《清代江南市镇与农村关系的空间透视:以苏州地区为中心》、《嘉定县事:14至20世纪初江南地域社会史研究》(合著)等著作,并在重要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50余篇。
★刘永华,厦门大学历史系学士、硕士,麦吉尔大学东亚系博士,厦门大学历史研究所教授,主要研究方向:明清社会文化史、明清社会经济史。
部分摘录:
洪武八年(1375年),明太祖下令全国各里建立里社坛,每年春秋两季举行祭祀。五年前的洪武三年(1370年),明王朝已出台厉坛制度,命令各里建立乡厉坛,每年举行三次祭祀。想要理解明初在全国推行里社坛、乡厉坛祭祀制度的时代意义,就有必要回顾历史上的社祭、厉祭制度,从长时段的脉络之中,理解明初出台的这个制度的新意。
一、社祭与厉祭的起源 中国历史上的社稷祭祀和对厉的祭祀,均可上溯至先秦时代,不过两者的起源不同,演进过程也不尽相同,至明初才合流。
社稷的祭祀源自对土地及其出产物的崇拜。“社”字见于殷墟甲骨和周代金文,兼具祭祀空间、祭祀神明名号和祭祀礼仪本身等多种内涵。社通常写作“土”,象征社祭的对象。社祭的对象,或封土为之,或以树丛标识,或以石为之。 [1] 后来在土地崇拜的基础上,出现了对土地出产物的崇拜,并随着历史的演进,产生了对农业神的祭祀,结果是形成了由五土、五谷及相关神明为主要祭祀对象的礼制体系,我们姑且称之为社稷坛祭祀体系。
有关举行社稷祭祀的理由,《国语·周语》中有一段论述。周宣王即位后,“不籍千亩”,虢文公在进谏中,提到古人的说法,“自今至于初吉,阳气俱蒸,土膏其动。弗震弗渝,脉其满眚,谷乃不殖” [2] 。进入春季后,阳气升腾,土中湿气欲动,如果不发动变泄其气,则脉满气结,变为灾病,谷物就无法繁殖。正因如此,有必要举行祭祀,宣泄土气,以确保作物丰收。这种说法阐述了古人对土地的一种理解,也解释了举行社祭的主观诉求。
与社祭不同,对厉的祭祀源自对横死者的恐惧,或更准确地说,是对横死者灵魂作祟的恐惧。这种恐惧心理及因此衍生的对厉的祭祀,或许在史前就已存在。不过传世文献对厉的记载,比社要晚。商代似无祭厉的记载,周代建立“七祀”制度,开始对厉进行祭祀(详后)。不过,对周代厉祭最经典的表述,来自《左传·昭公七年》。郑国大夫良霄(字伯有)被政敌所杀后,其魂魄为厉作祟,国人恐惧。郑国卿子产解释道:
人生始化曰魄,既生魄,阳曰魂。用物精多,则魂魄强,是以有精爽至于神明。匹夫匹妇强死,其魂魄犹能冯(凭)依于人,以为淫厉,况良霄,我先君穆公之胄,子良之孙,子耳之子,敝邑之卿,从政三世矣。郑虽无腆,抑谚曰“蕞尔国”,而三世执其政柄,其用物也弘矣,其取精也多矣,其族又大,所冯厚矣,而强死,能为鬼,不亦宜乎。
子产认为,人生后就会有魂魄,横死者离世后,其魂魄有可能为厉,身份高者,由于生前享用的物品既精且多,因而魂魄较为强悍,为厉带来的祸害也就比较大。良霄出身显贵,三世执郑国之政柄,用物精多,自然属于为厉祸害较大的一类。要处理为厉的问题,子产的提议是妥善安顿横死者的魂魄,“鬼有所归,乃不为厉”。安顿死者魂魄后,死者接受例行的祭祀,就不再为厉了。这通常被视为厉祭的缘起,由此,厉祭成为祭奠孤魂的一种礼仪。补充一句,后世认为,不仅横死的孤魂会作祟,无祀的孤魂也是如此,甚至被作为淫祀、踢出祀典的神明,也会祸害民众,因而都需要加以祭祀,使其有归属。
二、历代社祭制度的演进 社祭很可能源自史前的土地崇拜。不过,对社祭的文献记载,是从商代开始的。商代在营建都邑,修建宗庙的同时也建社。卜辞中的“亳土”,应该就是商人在各地都邑建立的社。在卜辞中,有贞人祭于社主之石,卜问某地是否适合建都邑的记载。有关土(社)祭的卜辞有百余条,商人祭社的目的,以求年、求雨、宁风、禳雨为主,祭品有豕、犬、牛、羊乃至羌人等。在举行社祭时,多同时举行方祭。方祭即祭祀东、南、西、北四方。土为中和四方的观念,成为后世“五方”配“五行”观念之基础。今江苏铜山丘湾、河南郑州商城均发现了商代社祭遗址。 [3]
周代基本上继承了商代社祭制度。商代在各处建立了亳社,周代商后,这些社成为“亡国之社”,周人建屋其上,并开北牖(北面的窗户)。《礼记·郊特牲》的解释是:“天子大社,必受霜露风雨,以达天地之气也。是故丧国之社屋之,不受天阳也。薄(亳)社北牖,使阴明也。”在亳社之上建屋并在北面开窗,根据孙希旦的说法,是“通其阴而绝其阳”(《礼记集解》注)。春秋以前,社祭多与方(方位)祭相提并论。自春秋开始,社、稷的祭祀组合逐渐取代了方、社的祭祀组合,社稷被普遍视为国家的代称,后世社稷并举的格局基本成型。
周代社祭另一个值得注意的面向是,社制与等级秩序相配合。根据《礼记·祭法》的说法:“王为群姓立社,曰大社;王自为立社,曰王社;诸侯为百姓立社,曰国社;诸侯自为立社,曰侯社。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曰置社。”王和诸侯可以立社,而大夫以下不可自为立社,但可“成群立社”。所谓“大夫以下”,是指大夫、士、庶人等等级。允许大夫以下“成群立社”,是指他们可以视同王立大社、诸侯立国社的做法立社。此处侧重区分的是“自立社”和“成群立社”的做法。大夫以下的社会等级,包括庶人在内,应该可以建立群社,集体举行社祭。这种祭祀活动,成为每年民众聚会的重要场合。事实上,有史料证明,至春秋、战国时期,祭社成为民众欢聚的节日,此即后世所称的“社日”。 [4] 但这些活动是如何被纳入官方的祭祀体系,或者说民众的祭社活动与官方的祭社之间是否有关联、有何关联,则有待进一步研究。
根据学界研究,汉代朝廷、郡国、县、乡、里各级行政单位均立社,分别称为帝社、郡社、国社、县社、乡社、里社等。在祭祀的组织方面,县以上和乡里是不同的。宁可认为,“县和县以上的社由政府设置,官府致祭”,“县以下的乡社、里社,则由居民自己组织祭祀”。 [5] 有关汉代所立里社,学界多引《礼记·祭法》郑注、《史记》《汉书》相关史料为证。上引《礼记·祭法》大夫以下立社一句,郑注:“大夫不得特立社,与民族居,百家以上则共立一社,今时里社是也。”亦即大夫立社之法,类似于汉代百家共立里社之法。《史记》卷二八《封禅书》谈到汉初推行的祭祀政策:“高祖十年春,有司请令县常以春二月及腊祠社稷以羊豕,民里社各自财以祠。制曰:‘可。’” [6] 此处县社与里社对举,县社由官府致祭,而里社由民众组织。《汉书》卷二七《五行志中之下》本文与注均涉及汉代私社问题:“建昭五年,兖州刺史浩赏禁民私所自立社。”注:张晏曰:“民间三月九月又社,号曰私社。”臣瓒曰:“旧制二十五家为一社,而民或十家五家共为田社,是私社。” [7] 张晏和臣瓒对私社的理解各不相同,前者认为私社是指不在法定的二月、八月,而是在三月、九月举行社祭的做法,而后者主张私社是社下家户不满二十五户,数家共为田社的做法。从上文对“自立社”的解释看,后者的理解较为有理。这种“自立社”的做法,不仅违背朝廷礼制,而且导致里、社分离(即社祭与地域分离),社从乡里组织转变为自愿结社 [8] ,有可能潜在危及社会秩序和王朝的统治根基,因而为地方官所禁。综合三条史料可知,汉代在地方上大致承袭了前代的做法(当然因时代变动,淡化了自立社的做法),允许民间立社。不过同时也应当看到,汉代文献中,未见有朝廷命各地立社、例行举行社祭的记载。毕竟,允许立社与下令立社并不相同,前者是“可”与“不可”的问题,后者是“必”与“不必”的问题。
汉代以后,面对里、社分离,私社盛行的问题,朝廷常致力于维持或恢复传统里社。《隋书》卷七《礼仪二》记载,梁制“每以仲春仲秋,并令郡国县祠社稷、先农,县又兼祀灵星、风伯、雨师之属。及腊,又各祠社稷于坛。百姓则二十五家为一社,其旧社及人稀者,不限其家。春秋祠水旱,祷祈祠具,随其丰约”。陈依梁旧。隋开皇(581—600年)初规定,社稷之祭,“州郡县二仲月,并以少牢祭,百姓亦各为社” [9] 。
唐代开国之初,曾下诏各地举行社祭,要求“京邑庶士,台省群官,里闬相从,共尊社法,以时供祀,各申祈报”,同时“且立节文,明为典制”,“布告天下,即宜遵用”。 [10] 唐代州县官春秋祭祀社稷,朝廷制定了州县的社稷祭祀制度,《开元礼》中有“诸州祈社稷”及“诸县祭社稷”等条,对州县社稷祭祀仪式作了具体规定。 [11] 州县以下,有里社祭祀制度,《开元礼》便对里社典制作了具体规定,今见于《开元礼》卷七十一《吉礼》“诸里祭社稷”与《通典》卷一百二十一《吉十三》“诸里祭社稷”条。
“诸里祭社稷”条是里社祭祀社稷的仪注,包括里社祭祀前一日和正日的程序。祭祀前一日,社正及参与祭祀的社人应清斋一日,相关执事打扫祭祀场所(神树),安排相关祭器。祭祀当天,掌事者备好祭品后,赞礼者引导社正等在神座前行礼、奠酒。然后,祝持版读祝文。读毕,社正等再次奠酒。奠毕,祝酌社稷神福酒,社正受酒后,跪祭酒,然后饮之。最后,将祭牲之血埋于指定地点。仪注预设的祭祀主体是社正,相关执事有所谓“掌事者”(操办祭祀的普通执事)、赞礼者(负责引导礼仪的仪式专家)、祝(读祝文的执事)、社人等。社祭的中心,是所谓的“神树”,亦即上古文献中提及的社树,可见在《开元礼》的设计中,里社尚未以坛为中心,更未对社坛之形制作出具体的规定。 [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