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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实践-电子书下载

经营管理 热爱 读书 2年前 (2022-06-24) 1563次浏览 已收录 0个评论 扫描二维码

简介

本书是在学习借鉴国际先进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理论和实践的基础上,对中国商业银行多年资产负债管理实践的概括和总结,也是对资产负债管理理论的推进和探索。作者希望通过这些总结和探索,归纳资产负债管理遵循的基本规律,形成商业银行资产负债管理的理论框架和逻辑规律。本书对中国商业银行的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一些指导意义。

作者介绍

王良,中国人民大学农业经济系和财政金融系毕业,先后获经济学学士和硕士学位。于1995年加入招商银行,曾任招商银行北京分行副行长、行长,招商银行总行行长助理、副行长兼董事会秘书,现任招商银行执行董事、副行长兼财务负责人。

部分摘录:
进入20世纪90年代,在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推动下,金融全球化的程度不断加深,金融机构日益庞大,金融机构和金融体系的结构更加复杂。而这些金融体系的变化对巴塞尔监管框架风险覆盖的全面性以及风险计量的精确度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为此,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启动了对巴塞尔协议的修订工作,最终在2004年6月发布了《统一资本计量和资本标准的国际协议:修订框架》,即《巴塞尔协议Ⅱ》。
《巴塞尔协议Ⅱ》是金融自由化理论在监管领域的应用,它体现了激励相容[2]的监管理念,把银行自身的风险管理能力和市场监督放到了更重要的位置。具体来看,《巴塞尔协议Ⅱ》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从框架设计上看,《巴塞尔协议Ⅱ》将《巴塞尔协议Ⅰ》的资本监管拓展至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监管,机制更为完善;从监管范围上看,《巴塞尔协议Ⅰ》仅涵盖了信用风险,《巴塞尔协议Ⅱ》则明确纳入了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建立了全面风险管理框架的雏形;从管理理念上看,《巴塞尔协议Ⅱ》将《巴塞尔协议Ⅰ》中规定的统一风险权重拓展至由银行自身模型计量的风险权重,旨在推动银行主动进行风险管理。《巴塞尔协议Ⅱ》的三大支柱如下。
(一)最低资本要求 《巴塞尔协议Ⅱ》对资本充足率的定义进行了修订和完善,同时延续了《巴塞尔协议Ⅰ》规定的最低资本充足率为8%的要求。从资本充足率的分子来看,《巴塞尔协议Ⅱ》基本延续了《巴塞尔协议Ⅰ》的资本定义框架,但根据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完善了一些具体规定,如基于内部评级法的引入,增加了内部评级法框架下可计入二级资本的超额贷款损失准备的规定[3]。从资本充足率的分母看,《巴塞尔协议Ⅱ》确立了以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操作风险三大风险为基础的计量框架。其中,信用风险方面,引入内部评级法计量,提升风险计量的敏感性,并且将资产证券化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纳入信用风险框架;市场风险方面,随着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产品的推陈出新,债券、外汇以及各类非传统银行业务的逐步开展,市场风险显著扩大,需将市场风险纳入资本计提范围;操作风险方面,随着现代商业银行提供的业务覆盖面越来越广,银行各业务环节所要求的操作技术的复杂性不断增加,操作风险显著上升,因此将操作风险纳入资本计提范围。
(二)监督检查 第二支柱从风险覆盖和外部审查的角度对第一支柱形成有效的补充。一方面,第二支柱拓展了风险覆盖范围,将第一支柱未能覆盖的风险,如集中度风险、银行账户利率风险、声誉风险等,纳入了资本充足评估框架;另一方面,对第一支柱由于模型风险敏感性提高而带来的模型风险和监管套利,通过第二支柱予以纠正和完善。此外,对于第一支柱下最低资本要求不足以抵御其面临的风险的银行,监管者可以通过第二支柱要求银行维持高于最低资本要求的资本。
第二支柱是从监管者的角度对银行风险管理体系的外部监督,要求各国监管部门应结合本国银行业的实际风险对银行进行监管,旨在提高银行监管的灵活性和全面性,同时强化各国监管部门的职责。它的提出,建立了监管者与银行有效的对话机制,提高了《巴塞尔协议Ⅱ》的灵活性。在第二支柱下,监管部门应与商业银行保持持续对话和交流,以确保监管部门能够进行有效的监督并在必要时采取措施。监管部门对银行的评估可采取现场检查、非现场监管以及与银行管理部门座谈等手段来实现。
(三)市场纪律 《巴塞尔协议Ⅱ》的第三支柱是市场纪律。《巴塞尔协议Ⅱ》要求银行应披露资本、风险敞口、风险评估程序以及资本充足率等重要信息,第三支柱对信息披露的要求不仅包括披露的频率、载体和地点等,还包括各监管指标具体的披露模板和内容。
第三支柱是第一支柱和第二支柱有效实施的保障。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希望通过有效的信息披露,缓解投资者和被投资机构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强化对银行的约束,防止其通过复杂的计量模型实施监管套利;加强对监管部门的约束,防止监管宽容。《巴塞尔协议Ⅱ》强调以市场的力量来约束银行,认为市场约束具有能使银行有效而合理地分配资本和控制风险的能力。《巴塞尔协议Ⅱ》体现了激励相容的监管理念,通过外部约束实现奖优罚劣,使风险管理能力较好、资本充足水平较高的银行获取投资者的信赖,同时对风险管理能力较差、资本充足水平较低的银行形成压力。这种市场奖惩机制可以促使银行保持充足的资本水平,推动银行和金融体系稳定发展。
(四)《巴塞尔协议Ⅱ》的意义 《巴塞尔协议Ⅱ》是对《巴塞尔协议Ⅰ》的创新和补充,是国际银行监管理念的又一次飞跃。面对金融自由化的挑战,巴塞尔银行监管委员会顺应了市场要求,创新地提出最低资本要求、监督检查和市场纪律三大支柱,希望依靠市场自身的力量管理市场。《巴塞尔协议Ⅱ》在提高风险敏感性的同时实现了监管的激励相容,但同时也引发了争论,过度依赖市场的监管理念加剧了监管套利,内部风险模型的引入加大了监管的复杂性、提高了监管的成本、降低了监管的有效性。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表明,以《巴塞尔协议Ⅱ》为代表的国际银行监管框架仍有待完善,有必要进一步改进,以达到维护全球金融体系稳定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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