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黄奇帆、厉以宁、刘世锦领衔之作!
扎实推动共同富裕·国家智库精选读本!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马建堂作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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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标实现,我国开启了“扎实推动共同富裕”新征程。实现共同富裕既是重大经济问题,也是关系党的执政基础的重大政治问题。目前我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仍很突出,必须坚持在高质量发展中促进共同富裕。其中关于就业、住房、教育、医疗、收入、养老等方面的宏观规划,关乎共同富裕的目标,也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本书由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党组书记马建堂作序,黄奇帆领衔解读,厉以宁、刘世锦、蔡昉、迟福林、姚洋等知名经济学家联袂执笔,阐述了共同富裕的科学内涵、重点任务、实现路径和战略举措,帮助读者全面准确理解共同富裕,明晰中国式现代化新道路,把握新发展机遇。
作者介绍
黄奇帆:
国家创新与发展战略研究会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重庆市原市长,第十二届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副主任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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厉以宁: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名誉院长,经济体制改革的积极倡导者,被党中央、国务院授予改革开放40年“改革先锋”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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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世锦:
全国政协经济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发展研究基金会副理事长,央行货币政策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原副主任。
部分摘录:
论共同富裕的经济发展道路 厉以宁
北京大学光华管理学院创始院长、名誉院长
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 经济发展通常以一定时期内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的增长作为标志,但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并不能反映收入的实际分配状况,也难以反映社会成员的物质生活和文化生活的实际改善程度。社会平均数意义上的收入水平掩盖了社会成员间的收入差距,从而也掩盖了社会成员间在物质文化生活水平上的差距。这就是以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的绝对量和增长率作为衡量经济发展程度的指标的局限性之一。国内外研究经济发展的学者现在都已认识到这一点。
在研究社会主义经济发展时,指出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的上述局限性,尤为重要。这与社会主义经济发展的目的直接有关。经济发展不是目的本身,经济发展的结果将是为社会创造更多的财富,为社会提供更多的产品和服务,使人们能生活得更好,这才是经济发展的目的。列宁曾经指出:“只有社会主义才可能广泛推行和真正支配根据科学原则进行的产品的社会生产和分配,以便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的、最幸福的生活。只有社会主义才能实现这一点。”[1]在这段话中,特别值得注意的是“使所有劳动者过最美好的、最幸福的生活”这一句。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以全体劳动者的共同富裕为目的,共同富裕是社会主义的根本原则,只有在社会主义制度之下才能实现共同富裕这一目的。如果用最简明扼要的语句来概述社会主义经济发展与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本质区别,那么,资本主义经济发展的后果是社会的贫富悬殊、两极分化,而社会主义经济发展道路则是走向全体劳动者共同富裕的道路。
在所有制上以公有制为主体,在收入分配上以按劳分配为主体,这就是社会主义经济得以循着以实现共同富裕为目的的道路前进的基本条件。社会主义经济发展如果背离了共同富裕这一根本原则,带来了贫富悬殊、两极分化的后果,那就不能被认为是成功的,而只能被认为是失败的。
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只能逐步实现 共同富裕作为社会主义的一个根本原则,这是我们必须遵循的。但究竟怎样才能实现共同富裕,则涉及一系列与经济发展战略、经济体制、经济政策等有关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首先,应当认识到,共同富裕是生产力有较大发展条件下的产物,它不可能同低生产力水平并存。如果经济发展迟缓、经济发展程度低下,从而总产值少或人均总产值少,那么无论以何种方式进行分配,也无法实现共同富裕,更可能面临的是共同贫困。换言之,蛋糕小,无论怎样分配,都离不开贫困,只有先把蛋糕做大了,再以合理的方式进行分配,才有希望使每一个人所得到的份额较大,共同富裕才可能成为现实。因此,发展经济促进生产力水平的提高,使总产值或人均总产值有较大幅度增长,是社会走向共同富裕的前提。
其次,应当认识到,事物发展的不平衡是普遍规律。由于历史的原因和各地区资源分布的不均匀,以及各个生产单位和各个劳动者之间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的差异,同步富裕是不现实的。共同富裕不等于同步富裕。共同富裕是一个过程,只能逐步实现。假定一开始就要求共同富裕,甚至把共同富裕理解为同步富裕,那么一方面,很可能采取平均主义的分配政策,使得劳动者的生产积极性受到压抑,经济发展遇到挫折,结果谁都富裕不了;另一方面,还有可能采取“多消费,少积累”“分光吃尽”的做法,从表面上看,似乎人们的现期收入增多了,结果却限制了生产力的进一步增长,使经济发展缺乏后劲,现期收入的增多只成为暂时现象,而从长期看,人们依然摆脱不了贫困。因此,共同富裕只可能在合理确定消费与积累之间的比例的条件下得以实现,只可能通过一部分地区、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先富带动后富、先富帮助后富的方式逐步实现。
再次,应当认识到,在社会主义经济中,无论是一部分地区的富裕还是一部分人的富裕,都是指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致富。假定有的地区依靠乱开采资源,置生态环境于不顾而增加了收入,那么这种致富与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资源保护的法律是不相容的,这种致富不仅是不正当的,而且必将贻害社会,也不可能使本地区持久富裕下去。假定有些个人不是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增加了较多收入,那么这种致富也必然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相抵触,这种致富不仅是不正当的,对社会有害,而且也不可能起到带动另一部分人致富的作用。我们之所以鼓励并允许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是因为既考虑到共同富裕是一个逐步实现的过程,富裕必定有先有后,有快有慢,又考虑到一部分人的先富对其余人来说有积极的示范作用。但示范作用唯有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才能发挥出来。不依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而致富,是不可能有积极的示范作用的。
最后,还应当认识到,即使对于共同富裕,也不能用狭隘的、平均主义的眼光来看待。共同富裕是指全体劳动者都能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而不是指所有社会成员的收入都一样多,各种消费资料的占有量都相等。把人们的收入拉平,使人们所占有的消费资料相等,在社会主义条件下是不符合实际的。按劳分配是实现共同富裕的一项保证,但按劳分配指的是按人们提供的劳动数量与质量进行分配,而不是把收入拉平。当然,由于各个生产单位、各个劳动者之间内部条件与外部条件差异的存在,实行按劳分配的结果并不能消除人们在收入数量上的差别,也不能消除人们在消费资料占有数量上的差别。所以,在社会主义条件下,共同富裕的第一种含义是指:尽管有先富后富之分,但所有劳动者与过去相比,收入都提高了,都能过上美好、幸福的生活。共同富裕的第二种含义是指: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有所缩小,即使是按劳分配的收入、靠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得到的收入,也不至于差距过大。
于是出现了一个有待研究的问题:怎样才能保证实现第二种含义上的共同富裕?共同富裕与市场机制的作用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共同富裕与政府的收入调节之间存在什么样的关系?
收入调节与收入差距的缩小 在社会主义经济发展过程中,需要利用市场机制的作用。市场机制对收入及其分配状况既有积极作用,也有扩大收入差距的作用。从积极作用来看,在市场机制之下,企业和生产者个人的积极性可以被调动起来,效率可以提高,从而对总产值的增长有利,总产值的增长则又导致可供分配的产品总量的增长。此外,在市场机制之下,企业将根据市场供求的变动和消费者的意愿进行生产,资源可以得到较充分的利用,资源利用率的提高也将改善可供分配的产品的供应状况。
在市场机制之下,个人之间收入差距的扩大是不可避免的。当然,个人收入差距的扩大并不一定不合理。比如,由于个人劳动努力程度不同和劳动熟练程度不同而引起的收入差距扩大,具有合理性;又比如,即使在合法经营前提下,经营者也会因承担风险程度的不同和经营能力的不同而在收入上有差距,这种收入差距也有合理的因素。但不能否认的是,个人收入差距的偏大如果来自机会的不均等,或者来自现行政策所允许的非劳动收入部分(包括雇工经营收入、股息收入、股票升值收入、债券利息收入、租金收入、存款利息收入等),就不能被认为是合理差距。前面已经指出,共同富裕的第二个含义是要缩小人们之间在收入分配方面的差距,使收入差距不至于过大。对于个人收入差距的不合理部分,固然要设法予以缩小,即使是个人收入差距中的合理部分,从共同富裕和维护社会安定的角度来看,避免这种收入差距过大也是必要的。社会主义社会中的收入调节的目的正在于此。
市场在收入调节方面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市场本身缺乏一种可以缩小人们收入差距或避免人们收入差距过大的机制。市场在这方面至多只能发挥以下两种作用。第一,市场可以刺激收入较低的人通过自身的努力(如接受业余教育以提高技术文化水平,如出色工作、改善经营、学习他人经验以增强获取收入的能力),使自己与他人之间的收入差距缩小。第二,市场竞争过程中将会出现一些偶然的机会,它们有可能使一些人迅速由富变穷,也可能使另一些人由穷变富,从而缩小人们在收入分配上的差距。在市场可能起到的这两种作用中,第一种作用的影响面是有限的,因为一些低收入者之所以难以较大幅度地增加收入,并非由于自己不努力或不愿学习技术、文化,而是由于每个人的起点不同、环境不同,机遇也不同,既然市场不可能向每一个参与市场竞争的人提供同等的机会,那么市场也就不可能普遍地缩小人们收入之间的差距。至于上述市场的第二种作用,那么只能得出这样的结论:假定人们之间收入差距的缩小纯粹依赖偶然的机会,那就不具有普遍性,更何况,在这些偶然机会之下,同样有可能使一些富者变得更富,使穷者变得更穷,那岂不是使人们之间的收入差距更大了?
为了实现第二种含义的共同富裕,政府对个人收入的调节是必要的。政府进行这种收入调节的依据有二:
第一,政府之所以应对个人非劳动收入中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征税,是因为这些非劳动收入归根结底由劳动者创造。
第二,政府之所以应对个人劳动收入中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征税,是因为在社会主义条件下,个人的劳动收入并非唯一取决于个人的劳动数量和质量,资源状况、生产条件、价格水平的不同也会使个人的劳动收入产生差距。
可见,无论是个人的非劳动收入还是个人的劳动收入,只要超出了一定的数额,政府就有理由征收个人所得税或收入调节税。由个人的非劳动收入或个人的劳动收入积累而成的财产,在继承或转移时,如果超出了一定的数额,政府也有理由征收继承税或财产转移税。
但正如前面已经指出的,不能用平均主义的眼光来看待共同富裕,不能把共同富裕理解为把人们的收入拉平。如果那样做,不仅违背了共同富裕的原意,而且在客观效果上对社会主义的经济发展也不利,因为这既会挫伤个人经营、储蓄、投资的积极性,也会挫伤个人劳动的积极性。这也意味着,征收个人所得税、收入调节税,或征收继承税、财产转移税,都应有合理的起征点,有适当的税率,个人所得税率、收入调节税率以比例税率为宜,继承税率、财产转移税率以累进税率为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