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介
在清代,对于绝大多数平民来说,家庭和家族几乎是他们长期生活的唯一场域,自然而然也就成为人们发生互动、冲突乃至犯罪行为的主要场域之一。而“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使得司法格外关注家族内部的犯罪行为,并借助刑罚规范等级秩序,贯彻儒家伦理。本书以五服制度为视角,从卷帙浩繁的各种刑案汇编中摘择关于家族内部犯罪的数十个案例,在此基础上,着意总结在涉及此类犯罪时,清代各级法司的裁判标准与推理逻辑,以此说明宗法等级秩序对法律的影响与支配,彰显中国古代法律伦理化的特征。
作者介绍
魏道明,1963年生,1983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系。现任青海师范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兼任中国明史学会理事、《青海社会科学》杂志社特邀编审。学术专长为中国法制史、隋唐史。在《历史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等学术刊物上发表论文30余篇,在中华书局、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等出版社出版个人独著3部。主持完成国家社科基金项目3项,获青海省科学成果一等奖、青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二等奖等奖项。代表作有《始于兵而终于礼:中国古代族刑研究》《中国古代遗嘱继承制度质疑》《汉代“殊死”考》《论唐代的虚估与实估》等。
部分摘录:
亲属范围 所谓亲属,是指因婚姻、血缘关系以及法律拟制而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亲属本是自然存在的社会关系,凡沾亲带故皆可称亲属。因此,从社会学意义上说,亲属的范围可以无限扩大,乃至于将社会中的一切人都视为亲属。在中国古代,由于家国一体的社会结构及家族本位的文化特色,亲属关系成为中国古代社会关系的基本模式,其他各种关系均是亲属关系的衍射,如君臣之间称“君父”和“臣子”,官民称“父母官”与“子民”,师生分称“师父”和“弟子”,全部的社会关系就可以看成各种各样亲属关系的社会化,[1]亲属范围得以无限扩大:国人皆自称为“炎黄子孙”,国民互称“同胞”,以至于“天下一家”“四海之内皆兄弟”;两个同姓的中国人相见,都习惯说“五百年前是一家”;与自己父、祖同辈的人,我们一概称作“叔叔”“爷爷”,与自己母亲、祖母同辈的人,也一概称作“姨姨”“奶奶”;两个有通婚关系的国家,称“甥舅之国”,著名的“唐蕃会盟碑”又称作“甥舅会盟碑”。这些都是亲属概念在社会学意义上无限扩大的例证。
法律意义上的亲属,虽然概念相对明确,但扩大的倾向依旧存在。最明显的莫过于古代各朝法律中“同姓不婚”的规定,[2]作出这一规定的理由无非是基于凡同姓皆属于亲属的逻辑。即便是认为“同姓不婚”一般处于名禁而实不禁的状态,[3]同姓事实上不能构成具有法律意义的亲属关系,但具备法律效力的亲属范围仍然相当广泛。
中国的语言文字在表达亲属关系方面有着极为丰富的词汇,[4]法律也吸纳了这一特点,亲属称谓复杂而又具体,互不混淆,如兄弟就有兄弟、堂兄弟、再从兄弟、族兄弟、族从兄弟、族再从兄弟之别。甚至在父亲、母亲这些难以作变通的称呼上,清律依然列有“三父八母图”,[5]“三父”皆是指继父,根据关系的远近分为同居继父、不同居继父、从继母嫁之继父三种;[6]“八母”是指除生母外的养母、嫡母、庶母、继母、乳母、慈母及嫁母(生母因父死再嫁)、出母(生母被父所休)。除去嫁母、出母两种特殊情况,“三父八母”的概念中并不包括亲生父母,如加上他们,则成为“五父十三母”。[7]
在《大清律例》中,亲属从种类上可分为宗亲、姻亲、妻亲三类,分别称父(宗)党、母党、妻党。法律在界定亲属关系时,几乎将所有的父系成员都划分为亲属,其中,同一高祖内成员属于近亲,之外的则属远亲。远亲也称袒免亲,其边际很难确定,法律解释得也不明确:“凡同五世祖,族属在缌麻绝服之外,皆为袒免亲。”[8]按此模糊解释,同宗甚至同族的亲属都可以包含在袒免亲之内。
宗亲之外的称外亲,即妻、母方面的亲属。这一方面被划入亲属范围内者,比起宗亲来,数量就少多了。在清律中,母方成员被列入亲属者,有服、无服合起来,仅有母之祖父母、外祖父母、母之兄弟、母之姐妹、舅之子、堂舅之子、两姨之子、堂姨之子、舅之孙、姨之孙;[9]妻方成员被列入亲属者,也仅有妻祖父母、妻外祖父母、妻父母、妻叔伯、妻之姑、妻兄弟及妇、妻之姊妹、女之子、妻兄弟子、妻姊妹子、女之孙。[10]
二 五服制度 五服,原意是指丧服,即居丧时的穿戴。在古代社会,由于服饰被看作区别尊卑等级的重要标志,不仅平常所穿的“吉服”有等级之别,居丧时生者为死者守丧所穿的“凶服”(即丧服)也有区别。亲等是按丧服规制区别的,故丧服等级即是亲等的差别。故五服制度又被称为服叙制度,“叙”同“序”,五服或服叙即是规定各类亲属等级序位的准则。[11]按照《仪礼》《礼记》等经典的记载,丧服分为以下五等。
斩衰:斩,不缉、截布断之,即丧服以最为粗糙的麻布做成,丧服的边缘保留裁割原状,不加缝缉、锁边,兼含“痛甚”“仓促”之义,故名之。丧服以三升麻布制成(古制,麻缕,八十根为一升,升数越少,布质越粗)。丧期为三年。子为父,妻为夫,臣为君,父为长子等,皆服斩衰。
齐衰:齐,缉也,即丧服边缘加以缝缉,较之斩衰做工较细,麻布质量也好一些,以五升麻布制成。齐衰服的丧期最为复杂,有齐衰三年、齐衰杖期、齐衰不杖期、齐衰五月、齐衰三月五等。其中,子为母,齐衰三年;夫为妻、子为出母、嫁母,齐衰杖期;为祖父母、伯叔父母、在室的姑、姊妹、兄弟、侄等,齐衰不杖期;为曾祖父母,齐衰五月;为高祖父母等,齐衰三月。
大功:丧服以熟麻布制成,根数为九升,质地较细,但加工较为粗糙,即“用功粗大”,故名大功。丧期为九月或七月,服丧对象主要包括出嫁之姑母、姊妹、女儿、堂兄弟、庶孙、嫡(子)妇、夫之祖父母、伯叔父母。
小功:丧服以十一升麻布制成,用料为澡麻布,也即漂洗过的麻布,加工也比较细致,“用功细小”,故名小功。丧期为五月,服丧对象主要包括从祖父母、从祖昆弟、外祖父母、夫之姑姊妹等。
缌麻:丧服以十五升麻布制成。缌,同丝,即用精加工的麻布制作,类似于丝布,故名缌麻。丧期为三个月。服丧对象主要包括族曾祖父母、族祖父母、族父母、族昆弟、庶孙之妇、从祖姑、姊妹适人者、外孙、乳母、曾孙、舅、甥、岳父母、女婿。
以上的五个丧服等级称作五服,五服之外则为袒免,袒免则无丧服、丧期,遇丧时仅袒露左臂,去冠括发而已。服丧对象为同五世祖及以外的亲属。
中国古代的亲等由丧服关系确定,故丧服等级即是亲等的差别。丧服有五等,亲属就应分为斩衰亲、齐衰亲、大功亲、小功亲、缌麻亲五个亲等。但丧服并非完全由血缘关系确定,也考虑了尊卑伦理,有时尊卑不同服,故法律上的亲等无法完全与丧服等级对应。在古代,尊、卑丧服名称不同,凡卑幼为尊长之服,称“制服”,制服即丧服(守丧也称守制),卑幼理应为尊长服丧服是丧服制度之本义,故称制(丧)服;尊长为卑幼之服,称“报服”,即尊长报答卑幼之服。
在旁系尊、卑服制中,制服与报服是对等的,如叔侄互服齐衰不杖期,堂兄弟互服大功,依此确定叔侄为齐衰亲或期亲,堂兄弟为大功亲。旁系亲属最高为齐衰不杖期,也即期亲。旁系亲属的亲等,大体上如《礼记》郑玄注云:“同父则期,同祖则大功,同曾祖则小功,同高祖则缌麻。”[12]
但在直系尊、卑服叙中,制服与报服不相等,制服高于报服。[13]如子为父服斩衰,父为子服齐衰;孙为祖父服齐衰不杖期,祖父为孙服大功;曾孙为曾祖父母服齐衰五月,玄孙为高祖父母服齐衰三月,而曾、高祖父母为曾、玄孙只服缌麻。如此,直系亲属亲等的计算便无规律可循,父对于子来说是斩衰亲而子对于父来说是齐衰亲,祖父对孙来说是齐衰不杖亲也即期亲,孙对祖父来说却是大功亲。同时,古代服制中,父母不同制,分属斩衰、齐衰,而且母又根据父在世与否分为齐衰三年、齐衰杖期。
因此,直系亲属统称为至亲,其亲等,按照礼制,父为斩衰,母为齐衰三年或齐衰杖期,祖父为齐衰不杖期,曾祖父母为齐衰五月,高祖父母为齐衰三月。因过于复杂,唐律将母升为斩衰(父母同为斩衰),取消齐衰三年、齐衰五月、齐衰三月,将祖父母(包括曾、高)皆称为齐衰不杖期亲——期亲。直系卑亲属方面,原来,父为子服齐衰,祖父为孙服大功,曾、高祖父母为曾、玄孙服缌麻,也很复杂,唐律简化为子为期亲(齐衰不杖期)、孙(包括曾、玄)服大功。如此,直系亲属之间,最低为大功亲等。
三 亲属相犯视野下的亲属范围 法律中亲属的范围虽然广泛,但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所包含的亲属范围并不相同。在析产及继承关系中,清律中具有法律效力的亲属仅仅包括父母、子女和配偶,[14]同宗亲属一般不在其内。[15]
而在亲属相犯方面,清代法律所规定的亲属范围却没有限制,扩张到所有亲属:
凡娶同宗无服(姑侄姊妹)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男女)各杖一百;若娶(同宗)缌麻亲之妻及舅甥妻,各杖六十、徒一年;小功以上(之妻),各以奸论(自徒三年至绞、斩);其(亲之妻)曾被出及已改嫁而娶为妻、妾者(无服之亲不与),各杖八十。[16]
凡各居(本宗、外姻)亲属,相盗(兼后尊长、卑幼二款)财物者,期亲,减凡人五等;大功,减四等;小功,减三等;缌麻,减二等;无服之亲,减一等。[17]
凡同姓亲属相殴,虽五服已尽而尊卑名分犹存者,尊长(犯卑幼),减凡斗一等;卑幼(犯尊长),加一等(不加至死);至死者(无论尊卑长幼),并以凡人论(斗杀者绞,故杀者斩)。[18]
凡骂(内外)缌麻兄姊,笞五十;小功兄姊,杖六十;大功兄姊,杖七十;尊属(兼缌麻、小功、大功),各加一等。若骂(期亲同胞)兄姊者,杖一百;伯叔父母、姑、外祖父母,各加(骂兄姊)一等。[19]
凡奸同宗无服之亲及无服亲之妻者,各杖一百(强者,奸夫斩监候)。奸内外缌麻以上亲及缌麻以上亲之妻,若妻前夫之女,同母异父姊妹者,各杖一百、徒三年;强者,(奸夫)斩(监候)。[20]
以上所引有关亲属相犯的法条中,亲属的范围极其广泛,从有服亲到无服亲,从宗亲到外亲,从血亲到拟制亲属,囊括了所有的亲属。但这样的规定,涉及的亲属过于广泛,司法实践中不易操作。
有服亲尚有章可循,无服亲的边界则不易确定,五服以外沾亲带故者似乎都是。那么,这些关系极为疏远的亲属,他们之间的相犯行为,是否按亲属相犯的法条来处置,负责审案的官员也多有疑惑。对于发生在远亲之间的相犯行为,处置并不统一,有按亲属相犯来处置的,也有按常人相犯来处置的。乾隆十三年(1748),刑部终于对亲属相犯中无服亲的边界作了专门的解释:
伏思三党(父党、母党、妻党——作者注)内无服尊长数不胜纪,若不明立界限,任意推广,于法未免宽纵。在本宗五服以外皆为袒免之亲,自应均照无服亲属定拟。若外姻亲属,原与同姓有分,既为图所不载,即毋庸更为置议。臣部现在办理章程盗案内,遇有关涉外姻者,一以服制图为断。应请嗣后除本宗五服以外,俱照无服之亲定拟外,其外姻尊长亲属相盗,惟律图内载明无服字样者,方准照律减等,此外不得一概援引。[21]
至乾隆十五年(1750),这一原则正式成为条例:“凡亲属相盗,除本宗五服以外,俱照无服之亲定拟外,其外姻尊长亲属相盗,惟律图内载明者,方准照律减等,此外不得滥引。”[22]按此,亲属相盗中无服亲的范围,应内外有别:本宗亲属,五服之外皆可称无服亲;而外亲中的无服亲,仅限于《大清律例》服制图所标明的无服亲属——母祖父母、堂舅之子、堂姨之子、舅之孙、姨之孙、姑之孙、妻祖父母、妻外祖父母、妻叔伯、妻之姑、妻兄弟及妇、妻之姊妹、妻兄弟子、妻姊妹子、女之孙,其余皆不算亲属。
以上的解释虽只是针对亲属相盗而言,但从清代司法实践来看,其他的亲属相犯行为也遵循这一原则。服制图未标明的无服外亲之间的杀伤皆按常人相犯来处置,如乾隆四年(1739)吴凤殴死姐夫族侄徐六案、乾隆五年(1740)张双狗毒死妻母族弟之女马大姐案、乾隆四十六年(1781)王老虎儿殴死妹夫之弟王根儿案等。[23]
拟制血亲也属于亲属范围。包括清代在内的古代各朝法律虽一般都禁止收养异姓子,但允许收养三岁以下遗弃小儿及女儿。他们之间发生相犯行为,皆按亲属相犯来处置。如嘉庆二十四年(1819),李沅致死所收养义女图赖,以杀子孙图赖人治罪;[24]又如嘉庆二十五年(1820)姚宗库奸义子妇案、道光五年(1825)王锡添奸义子妇案,均照亲属相奸律处罚。[25]
但在清代,拟制血亲之间的相犯行为是否属于亲属相犯,似乎也要考虑拟制血亲关系存在的时间长短,区别对待:收养时间长,以亲属论;若短,则以雇工人论。[26]嘉庆五年(1800),唐综佑故杀收养未久的义子唐酉元图赖人,以家长故杀雇工人论处;而嘉庆二十三年(1818),林存照故杀已收养七年的义子林增弟图赖人,以家长故杀子侄图赖人论处;[27]又嘉庆十七年(1812),曹上得违犯义母曹徐氏教令,致曹徐氏自尽,以子违犯教令致父母自尽例拟以绞候。[28]